创新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2016年9月22日
云南创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提示云南创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股份”、“发行人”或“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15]第12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6]7号)(以下简称“《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中证协发[2016]7号)(以下简称“《配售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6]7号)(以下简称“《投资者管理细则》”)等相关组织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本次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发行配售,请网下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的详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公布的《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本次发行在发行流程、定价方式、网上网下申购及缴款等环节有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主要变化如下:1、投资者在2016年8月31日(T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2016年8月31日(T日),其中,网下申购时间为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9:30-11:30,13:00-15:00。2、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对所有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购价格按照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由少至多、同一申购价格同一申购数量按照申购时间由晚到早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申购量不得低于申购总量的10%,然后根据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当最高申购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购可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3、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4、网下投资者应根据《云南创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于2016年9月2日(T+2日)16:00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初步配售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云南创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16年9月2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5、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少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主承销商包销。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具体中止条款请见“十一、中止发行情况”。6、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属于参与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律法规和本公告的,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重要提示1、创新股份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3,348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886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主承销商”)。发行人股票简称为“创新股份”,股票代码为002812,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申购及网上申购。创新股份所在行业为橡胶和塑料制品业(C29)。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行人和招商证券将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由招商证券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组织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3、本次公开发行股份不超过3,348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3,388万股,发行后的流通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01%。本次发行的股票无流通及锁定安排。本次发行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2,010万股,为本次发行总量的60.04%,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1,338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39.96%。网下和网上投资者在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4、本公告所称“网下投资者”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本公告所称“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网下投资者应当于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即2016年8月24日(T-5日))的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配售对象的注册工作。招商证券已根据《管理办法》、《业务规范》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制定了网下投资者的标准。具体标准及安排请见本公告“二、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的相关安排”。只有符合本公告“二、(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标准”中所列网下投资者条件要求的投资者方能参与本次初步询价。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须自行承担一切由该行为引发的后果。主承销商将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中将其报价设定为无效,并在《云南创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披露相关情况。提请投资者注意,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网下投资者是否存在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网下投资者提供符合资质要求的承诺和证明材料。如网下投资者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主承销商将其参与初步询价及配售。5、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将于2016年8月26日(T-3日)进行本次发行网上演。关于网上演的具体信息请2016年8月25日(T-4日)刊登的《云南创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演公告》。本次发行不举办现场推介会。6、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时间为2016年8月25日(T-4日)及8月26日(T-3日)每日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自行确定申报价格和拟申购数量。参与初步询价的,须按照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统一申报,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7、网下投资者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进行报价,报价应当包含申报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数量等信息,且只能有一个申报价格。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相关报价一经提交,不得撤销。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申报价格或拟申购数量的,应当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具体原因。综合考虑本次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招商证券对发行人的估值情况,主承销商将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100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10万股,即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10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且不超过2,010万股。配售对象报价的最小单位为0.01元。8、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对所有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购价格按照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由少至多、同一申购价格同一申购数量按照申购时间由晚到早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申购量不得低于申购总量的10%,然后根据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当最高申购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购可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9、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和拟申购数量、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及有效拟申购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10家。具体安排详见本公告“四、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和发行价格”。10、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2016年8月30日(T-1日)刊登的《发行公告》中公布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情况、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以及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名单等信息。11、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2016年8月31日(T日)的9:30-15:00。《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网下投资者必须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单信息。申购单中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须不超过2016年8月30日(T-1日)刊登的《发行公告》中的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即申购数量须为:(1)当某一配售对象的有效拟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时,其申购数量为投资者有效拟申购数量;(2)当某一配售对象的有效拟申购数量大于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时,其申购数量为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网下投资者为其管理的参与申购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单信息,包括申购价格、申购数量等信息。网下申购期间,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申购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申购单为准。在网下申购阶段,网下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获配后在T+2日缴纳认购款。12、每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的,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参与网上申购。13、本次网上申购日为2016年8月31日(T日)。可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为:在2016年8月29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符合《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所的投资者。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网上投资者申购日(T日)申购无需缴纳申购款,T+2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款。特别提醒,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14、本次发行网下和网上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申购情况确定是否启动双向回拨机制,对网下和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请见本公告“七、本次发行回拨机制”。15、本次发行的配售原则请见本公告“八、网下配售原则”。16、网下投资者存在下列情形的,一经发现,招商证券将及时向证券业协会报告:(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报价;(6)委托他人报价;(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12)其他不、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13)不符合配售资格;(14)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15)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16)中国证券业协会的其他情形。17、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2016年8月23日(T-6日)于巨潮资讯网()的招股意向书全文,招股意向书摘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一、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日期发行安排刊登《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招股意向书摘要》等相关公告T-6日与文件2016年8月23日(周二)网下投资者提交核查文件T-5日网下投资者提交核查文件截止日(当日12:00前)2016年8月24日(周三)网下投资者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注册截止日(当日12:00前)T-4日初步询价日(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初步询价期间为9:30-15:002016年8月25日(周四)刊登《网上演公告》T-3日初步询价日(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初步询价期间为9:30-15:002016年8月26日(周五)网上演T-2日确定发行价格2016年8月29日(周一)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其可申购股数T-1日刊登《发行公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2016年8月30日(周二)网下发行申购日(9:30-15:00,当日15:00截止)T日网上发行申购日(9:30-11:30,13:00-15:00)2016年8月31日(周三)确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及网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网上申购配号刊登《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T+1日网上申购摇号抽签2016年9月1日(周四)确定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刊登《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和《网上中签结果公告》T+2日网下申购获配投资者缴款,认购资金到账截止16:002016年9月2日(周五)网上中签投资者履行资金交收义务(投资者确保资金账户在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T+3日主承销商根据网上网下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2016年9月5日(周一)金额T+4日刊登《发行结果公告》2016年9月6日(周二)注:1、T日为网上网下发行申购日;2、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本次发行日程。3、若本次发行定价对应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本次发行申购日将顺延三周。4、如因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网下投资者及时与主承销商联系。二、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的相关安排(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标准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需具备的资格条件:1、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时间应达到五年(含)以上。经行政许可从事证券、基金、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务的机构投资者可不受上述。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12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但投资者能证明所受处罚业务与证券投资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互相隔离的除外。3、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4、监管部门和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5、2016年8月23日(T-6日,含当日)前20个交易日持有深市非限售股票的流通市值日均值为2,000万元(含)以上。6、网下投资者指定的股票配售对象不得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也不得为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7、若配售对象类型为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须在2016年8月24日(T-5日,当日12:00前)前完成备案,并能提供产品备案证明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等)。8、若配售对象属于《中华人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的私募投资基金,或除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之外的配售对象的任一级出资方存在私募投资基金,则该等私募基金须在2016年8月24日(T-5日,当日12:00前)前按以上法规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基金的备案,并能提供登记备案证明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登记备案函、登记备案系统截屏等)。9、下列机构或人员将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发行:①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②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③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④第①、②、③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⑤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⑥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⑦按照《业务规范》、《投资者管理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所列示的投资者。第②、③项的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的,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符合以上条件且在2016年8月24日(T-5日)12:00时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注册且已开通CA证书的网下投资者和股票配售对象方能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或配售前对投资者是否存在上述性情形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主承销商将接受其初步询价或者向其进行配售。(二)承诺函及资质证件的提交方式所有拟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须符合上述投资者条件,并按照如下所属的投资者类型,按要求在时间内(2016年8月24日(T-5日)12:00前)提供承诺函及核查材料(承诺函及核查材料模板可在招商证券网站下载):类型1:机构投资者网下投资者承诺函(机构投资者),承诺函模板见附件1-1;网下投资者关联关系核查表(机构投资者),模板见附件1-2。此外,除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QFII投资账户、机构自营投资账户、个人自有资金投资账户以外的其他配售对象需提供《出资方基本情况表》,模板见附件1-3,同时提供产品备案证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配售对象为私募基金的还需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件(包括但不限于登记函、登记系统截屏)。类型2:个人投资者网下投资者承诺函(个人投资者),承诺函模板见附件2-1;网下投资者关联关系核查表(个人投资者),模板见附件2-2。提交时间:投资者须于2016年8月24日(T-5日)12:00前发送上述全部核查材料的扫描件和Excel电子版至指定邮箱(指定邮箱为)。电子邮件主题格式为“投资者全称+投资者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如邮件发送1小时内未收到自动回复邮件,请于核查资料报送截止日当天12:00前进行电话确认,确认电话为:、、。如收到自动回复,请勿来电!纸质版原件无需邮寄。特别提醒:投资者发送相关文件扫描件时,电子文档(Excel版)需一同发送。未按提交文件、提交文件内容不完整或内容不符合要求、或投资者所提供资料未通过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律师审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下询价与配售,或视其为无效报价。因投资者提供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所导致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三、初步询价1、本次初步询价通过深交所的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符合《管理办法》及《投资者管理细则》要求的投资者于2016年8月24日(T-5日)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已办理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并与深交所签订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使用协议,成为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用户并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证券账户、银行账户配号工作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2、本次初步询价期间为2016年8月25日(T-4日)及2016年8月26日(T-3日)每日9:30~15:00。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报价的,应当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具体原因。在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提交申报价格和拟申购数量等报价单信息。相关报价一经提交,不得撤销。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报价的,应当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具体原因。3、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申报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数量,且只能有一个申报价格。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综合考虑本次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招商证券对发行人的估值情况,主承销商将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100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10万股,即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10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不得超过2,010万股。配售对象报价的最小单位为0.01元。4、网下投资者申报的以下情形将被视为无效:(1)网下投资者未在2016年8月25日(T-4日)12:00前在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的,或未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证券账户、银行账户配号工作的;(2)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注册信息不一致的;该信息不一致的配售对象的报价部分为无效报价;(3)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2,010万股以上的部分为无效申报;(4)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不符合100万股的最低数量要求,或者不符合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超过10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要求,则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5)经审查不符合本公告“二、(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标准”中所列网下投资者条件的;(6)被证券业协会列入的网下投资者;5、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托管席位号系办理股份登记的重要信息,托管席位号错误将会导致无理股份登记或股份登记有误,请参与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正确填写其托管席位号,如发现填报有误请及时与主承销商联系。四、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和发行价格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对所有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购价格按照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由少至多、同一申购价格同一申购数量按照申购时间由晚到早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申购量不得低于申购总量的10%,然后根据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当最高申购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购可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及有效拟申购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指机构法人或个人)的数量不少于10家。有效报价投资者的认定按以下方式确定:(1)当报价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小于10家时,中止发行;(2)当报价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不少于10家时,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申报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即为有效报价投资者。有效报价投资者申报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的拟申购数量为有效拟申购数量。五、老股转让安排本次公开发行股份3,348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流通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01%。六、网下网上申购1、网下申购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2016年8月31日(T日)的9:30-15:00。《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网下投资者必须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单信息。申购单中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须不超过《发行公告》中的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即申购数量须为:(1)当某一配售对象的有效拟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时,其申购数量为投资者有效拟申购数量;(2)当某一配售对象的有效拟申购数量大于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时,其申购数量为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网下投资者为其管理的参与申购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单信息,包括申购价格、申购数量等信息。网下申购期间,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申购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申购单为准。在网下申购阶段,网下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获配后在T+2日缴纳认购款。在网下申购阶段,网下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获配后在T+2日缴纳认购款。2、网上申购本次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资者持有1万元以上(含1万元)深交所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可在2016年8月31日(T日)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申购上限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具体网上发行数量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2016年8月29日(含T-2日)前20个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2016年8月31日(T日)申购多只新股。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符合《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网上投资者申购日(T日)申购无需缴纳申购款,T+2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款。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再参与网上发行,若配售对象同时参与网下询价和网上申购的,网上申购为无效申购。七、本次发行回拨机制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2016年8月31日(T日)15:00同时截止。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申购情况于2016年8月31日(T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确定: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1)网下发行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100倍(含)的,应当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50倍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2)若网上申购不足,可以回拨给网下投资者,向网下回拨后,有效报价投资者仍未能足额申购的情况下,则中止发行;(3)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中止发行。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并于2016年9月1日(T+1日)在《云南创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八、网下配售原则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完成双向回拨机制后,将根据以下原则对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1、招商证券及发行人将对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本公告“二、(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标准”所列网下投资者的标准进行核查,不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将被剔除,不能参与网下配售;2、主承销商将提供有效报价并参加网下申购的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分为以下三类:(1)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为A类投资者;(2)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年金保险资金”)为B类投资者;(3)其他投资者为C类投资者;3、若网下申购总量大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双向回拨之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以下原则进行配售:(1)同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应当相同;(2)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C类投资者;(3)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40%、10%分别优先向A类、B类配售;若A类或B类的有效申购不足优先配售数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向申购数量不足优先配售数量的A类或B类全额配售,然后向C类配售剩余部分;(4)当由于向B类投资者优先配售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10%而使得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高于A类投资者,B类投资者优先配售份额将相应调整使得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4、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双向回拨之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按照网下投资者的实际申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5、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双向回拨之后),中止发行;6、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中止发行;7、零股的处理原则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取整后精确到1股,产生的零股由主承销商配售给获配数量最大的投资者;若获配数量相同,则按照初步询价报价时间先后配售给报价时间最早的投资者。若获配零股导致该配售对象的配售股份超过其有效申购数量时,则超出部分顺序配售给下一配售对象,直至零股分配完毕。九、网下网上投资者缴款2016年9月2日(T+2日)披露的《云南创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将对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的投资者列表公示。《云南创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中获得初步配售的全部网下有效配售对象,需在2016年9月2日(T+2日)8:30-16:00足额缴纳认购资金,认购资金应当于T+2日16:00前到账。主承销商将在2016年9月6日(T+4日)刊登的《云南创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网上、网下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列表公示并着重说明获得初步配售但未足额缴款的网下投资者。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以及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云南创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16年9月2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特别提醒,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十、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股份处理在2016年9月2日(T+2日),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结束后,主承销商将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认网下和网上实际发行股份数量。如果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则中止本次发行;如果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少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主承销商包销。网下、网上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请见《云南创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公告》。十一、中止发行情况本次发行可能因下列情形中止:1、初步询价结束后,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2、初步询价结束后,剔除不低于拟申购总量10%的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3、初步询价结束后,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4、发行价格未达发行人预期或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就确定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见;5、网下申购总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6、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申购的;7、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8、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9、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可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恢复发行安排等事宜。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在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择机重行。十二、发行人和主承销商1、发行人:云南创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抚仙125号代表人:李晓明电话:传真:联系人:熊炜2、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宫少林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江苏大厦A座38-45楼电话:、、传真:联系人:股票资本市场部发行人:云南创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8月23日附件1-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确认文件(机构投资者)网下投资者承诺函(机构投资者)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我公司(营业执照号/社会信用统一代码【】)有意参加贵公司主承销的云南创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IPO询价配售,在此特别承诺:我公司已经熟知证监会关于网下投资者的性及贵公司IPO网下投资者标准,我公司符合贵公司网下投资者的所有条件及要求且未证监会关于网下投资者的性;我公司将严格按照证监会、证券业协会、交易所等相关规章制度从事询价及配售工作,并承担因违规操作导致的一切损失;我公司已经熟知认购新股上市后存在跌破发行价格的风险,并承诺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避免盲目炒作;我公司及管理拟参与本次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不属于《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十六条的配售的投资者类型;我公司提交至贵公司的相关资料真实、准确、无重大遗漏,电子版文件、盖章扫描件、原件三个版本文件内容一致,并承担因提供资料虚假所产生的一切损失。特此承诺!承诺机构(加盖公章):年月日附件1-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确认文件(机构投资者)网下投资者关联关系核查表机构名称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业务联系人办公电话手机邮箱办公地址机构投资者的股东、控股股东、子公司及能够实施重大影响公司的信息持有本投资者5%以上股份的股东情况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机构)/注册号(境名称外机构)/身份证号(个人)/护照号(外籍个人)本投资者的控股股东情况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机构)/注册号(境名称外机构)/身份证号(个人)/护照号(外籍个人)本投资者的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情况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机构)/注册号(境名称外机构)本投资者的控股子公司及本投资者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其他公司情况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机构)/注册号(境名称外机构)本投资者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名称身份证号(个人)/护照号(外籍个人)汇总表(必填,如未填或与上述内容不一致,本次报备无效)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机构)/注册号(境名称外机构)/身份证号(个人)/护照号(外籍个人)注:1、本机构承诺已经认真阅读初步询价公告,如实填写以上信息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确认不存在不得参与网下发行询价的情形,并承担一切法律后果。2、若某项信息不存在或不适用,请填写“无”或“不适用”,不要留白或删除该项信息;3、如表格数量不能满足填写需要,投资者可自行增加行。机构名称(加盖公章,如跨页请加盖骑缝章):年月日附件1-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确认文件(机构投资者)出资方基本信息表(机构投资者)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机构)/注册号询价对象名配售对象出资方名出资金额出资比例是否为自产品名称序号(境外机称名称称(万元)(%)有资金构)/身份证号(个人)/护照号(外籍个人)1234567合计100.00%机构名称(加盖公章,如跨页请加盖骑缝章):年月日特别注意:除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QFII投资账户、机构自营投资账户、个人自有资金投资账户外的其他拟参与创新股份IPO网下发行的配售对象需提供《出资方基本信息表》,同时必须提供该配售对象备案确认函或备案系统截屏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如出资方为非自有资金的,出资方也须再提供其《出资方基本信息表》及备案确认函或备案系统截屏加盖公章的复印件。配售对象或出资方为私募基金的,还需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证明函或登记系统截屏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填表说明:1、“询价对象名称”、“配售对象名称”请根据交易所IPO系统平台信息填写。2、“出资方名称”填写规范:(1)若出资方中无机构,则按上表格式明确到出资个人即可;若出资方中包括机构,还需进一步明确该机构是否为自有资金:若为自有资金,则无需进一步拆分;若非自有资金,需进一步拆分,拆分直至各出资方均为自有资金出资为止;(2)若出资方亦为产品的,须进一步拆分,按照上表格式进一步明确该出资方的出资方;(3)若出资方多于一个产品的,每个产品须单独填写一份《出资方基本信息表》。3、若配售对象类型为私募基金,需按照上表格式明确到出资个人或者机构。若出资方中无机构,则按上表格式明确到出资个人即可;若该产品出资方中包括机构,还需进一步明确该机构参与认购的资金是否为自有资金:若为自有资金,则无需进一步拆分;若非自有资金,需进一步拆分,拆分直至各出资方均为自有资金出资为止。4、一个配售对象填写一张《出资方基本信息表》,一家机构多个配售对象的需提供多张《出资方基本信息表》。5、《出资方基本信息表》扫描版中询价对象名称、配售对象名称、公司(公章)、日期等均需填写。6、《出资方基本信息表》中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码需填写完整,若隐藏部分号码、位数不全或造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明显填写错误的均视为无效的《出资方基本信息表》。7、《出资方基本信息表》可以根据需要增减行。8、请严格按照填写说明进行填写,不符合要求的将做无效报价处理。投资者承诺将配合主承销商进行投资者资格核查,包括但不限于提供除本材料外的其他资质证明。附件2-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确认文件(个人)承诺函(个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人【】,身份证号【】有意以自有资金参加贵公司主承销的云南创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IPO询价配售,在此特别承诺:本人已经熟知证监会关于网下投资者的性及贵公司IPO网下投资者标准,经本人自查,本人符合贵公司网下投资者的所有条件及要求且未证监会关于网下投资者的性;本人将严格按照证监会、证券业协会、交易所等的相关规章制度从事新股询价及配售行为,并承担因违规操作导致的一切损失;本人已经熟知新股上市后存在跌破发行价格的风险,并承诺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避免盲目炒作;本人不属于《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十六条的配售的投资者类型;本人提交至贵公司的相关资料真实、准确、无重大遗漏,电子版文件、签字扫描件、原件三个版本文件内容一致,并承担因提供资料虚假所产生的一切损失。特此承诺!承诺人(签字):年月日附件2-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确认文件(个人投资者)网下投资者关联关系核查表(个人投资者)个人基本信息投资者姓名身份证号所股东账号手机号码深交所股东账号邮箱任职单位全称单位营业执照号/统一社担任职务会信用代码亲属关系信息表亲属关系姓名身份证号配偶子女子女配偶父亲母亲配偶父亲配偶母亲兄弟姐妹兄弟姐妹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亲子女配偶的母亲控制或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控制/董事/监事/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公司名称(全称)持股比例高级管理人员用代码持有5%以上股份的公司公司名称(全称)持股比例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汇总表(必填,如未填或与上述不一致,本次报备无效)序号名称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5注:1、以上信息请投资者如实填写,投资者应对其所填信息的真实性、正确性、完整性负责;2、若无某项亲属关系或该亲属已故、离异等,请在姓名栏中明确标识“无”、“已故”、“离异”,不要留白或删除该亲属关系;3、以上亲属/公司若超过一个,投资者可以自行添加行;4、如机构已完成三证合一,请填写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投资者姓名:(签字)(如跨页,请在每页均签字)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