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司机违规使用远光灯 第三次起每次罚千元
25日,深圳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召开。会上,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作出修改说明,包括强化了对违规使用远光灯的处罚,第三次起处1000元罚款。
为遏制滥用远光灯违法行为,《修正案草案》对违规使用远光灯,加大处罚力度,并借鉴发达国家交通安全立法经验,设定了累计加罚制度。比如,机动车在“照明状况良好的路段;与对向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交汇时;桥梁、隧道以及高架道路;停车或者中止行车时”使用远光灯,罚款拟从每次300元提至每次500元;一年内有前款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拟从每次处罚500元提至每次处罚1000元。
此外,《修正案草案》还规定了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0元罚款:行经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或者红灯右转和绿灯左转车辆行经显示绿色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或者遇行人正在通过时未停车避让的;转弯车不让直行车或者其他不按规定让行的。
《修正案草案》还建议交警部门抓紧完善相关监控管理措施,合理设置交通信号设施,加大执法力度,保障行人安全,同时加强宣传教育,保障“行人优先”“直行优先”规则得到遵守和执行。
同时,《修正案草案》强化了对电动自行车冲红灯、逆行、酒驾等违法行为的治理。如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修正案草案》还规定了使用电动自行车较多的送餐、快递等企业的管理责任,企业应当组织对违规员工的交通安全知识培训,每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两个小时。未按规定进行培训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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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郭晓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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