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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佰制药套取3300万为实控人窦啟玲买家具 吃警示函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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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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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6月25日讯 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近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003号、004号)显示,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佰制药”,600594.SH)通过与第三方签订虚假工程合同或协议,套取公司资金3294.87万元。其中,套取募集资金1749.07万元,套取自有资金1545.8万元。上述资金被安排用于购买家具、家装用品等,收货地址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窦啟玲在北京和贵阳的住所。通过上述虚假工程合同或协议,公司2013年虚增固定资产270.93万元、虚增在建工程1510.49万元,2014年虚增在建工程1513.45万元,导致公司2013年至2018年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真实。

  窦啟玲、王岳华、张林生、郭建兰分别作为益佰制药时任董事长、监事、财务总监,主导或参与了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未能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此负直接责任。

  鉴于窦啟玲已将套取资金归还,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决定对益佰制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对窦啟玲、王岳华、张林生、郭建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通过与第三方签订虚假工程合同或协议,套取公司资金3294.87万元。其中,套取募集资金1749.07万元,套取自有资金1545.8万元。上述资金被安排用于购买家具、家装用品等,收货地址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窦啟玲在北京和贵阳的住所。通过上述虚假工程合同或协议,公司2013年虚增固定资产270.93万元、虚增在建工程1510.49万元,2014年虚增在建工程1513.45万元,导致公司2013年至2018年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真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五条等规定。

  鉴于窦啟玲已将套取资金归还,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增强合规守法意识,加强内控管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充分保障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2019年6月6日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窦啟玲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窦啟玲、王岳华、张林生、郭建兰: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我局对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通过与第三方签订虚假工程合同或协议,套取公司资金3294.87万元。其中,套取募集资金1749.07万元,套取自有资金1545.8万元。上述资金被安排用于购买家具、家装用品等,其收货地址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窦啟玲在北京和贵阳的住所。通过上述虚假工程合同或协议,公司2013年虚增固定资产270.93万元、虚增在建工程1510.49万元,2014年虚增在建工程1513.45万元,导致公司2013年至2018年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真实。

  你们分别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监事、财务总监,主导或参与了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未能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此负直接责任。你们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二条等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们应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增强合规守法意识,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充分保障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2019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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