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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水农商行违法遭罚 贷款被挪用董事长颜斌遭警告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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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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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12月5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吉银保监罚决字〔2019〕20-22号)显示,江西吉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不到位,贷款资金被挪用并形成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国银保监会吉安监管分局对其罚款人民币40万元。

  颜斌对江西吉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不到位,贷款资金被挪用并形成风险的行为负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国银保监会吉安监管分局对其警告。

  黄家强对江西吉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不到位,贷款资金被挪用并形成风险的行为负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国银保监会吉安监管分局对其警告。

  据记者查询,颜斌为江西吉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官网显示,江西吉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为吉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吉水县农村信用社于2004年10月21日改制为吉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江西吉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为:江西金鸿马现代物流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1414.67万元,持股比例8.47%;吉水县辉胜实业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891.08万元,持股比例5.34%。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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