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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正大股份冻结未及时披露 实控人万连步吃警示函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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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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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12月5日讯 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近日公布的“关于对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和万连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2019年11月25日,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正大”,002470.SZ)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被冻结的公告》显示: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沂金正大”)所持金正大87530万股于2019年8月20日被司法冻结,占金正大总股本的26.64%;万连步所持金正大59274.39万股于2019年7月24日被司法冻结,占金正大总股本的18.04%。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规定,上述信息属于应当披露的重大事件。临沂金正大作为金正大控股股东,万连步作为金正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于2019年11月22日才将相关信息告知金正大,导致上述信息未被及时披露。

  临沂金正大与万连步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六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现决定对临沂金正大与万连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根据记者查询,截至三季度末,临沂金正大持有金正大11.89亿股,持股比例为36.2%;万连步持有金正大5.93亿股,持股比例为18.04%。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和万连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19〕70号

  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万连步:

  2019年11月25日,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正大或公司)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被冻结的公告》显示: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所持金正大87,530万股于2019年8月20日被司法冻结,占公司总股本的26.64%;万连步所持金正大59,274.39万股于2019年7月24日被司法冻结,占公司总股本的18.04%。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规定,上述信息属于应当披露的重大事件。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作为金正大控股股东,万连步作为金正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于2019年11月22日才将相关信息告知公司,导致上述信息未被及时披露。

  你们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六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现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引以为戒,提高诚信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再次发生类似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19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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