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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升公估违法遭罚 未按监管规定建立公估业务档案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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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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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12月13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淄博监管分局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淄银保监罚决字〔2019〕6号)显示,山东凯升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升公估”)未按监管规定建立公估业务档案,无法查询到凯升公估的公估业务。

  时任凯升公估公估业务部副经理张帅是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未按监管规定建立公估业务档案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五十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淄博监管分局决定责令凯升公估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罚款;根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淄博监管分局决定对张帅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

  天眼查数据显示,凯升公估的大股东为凯升保险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其持股比例为92%。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五十条规定:保险公估人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公估档案,公估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险公估业务所涉及的主要情况,包括委托人与其他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保险标的、事故类型、估损金额等; (二)公估业务报酬和收取情况;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信息。 保险公估人的公估档案应当真实、完整。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九十五条规定:保险公估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一)未按规定托管营运资金; (二)未按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 (三)未按规定任命临时负责人; (四)未按规定在住所或者营业场所放置备案表; (五)未按规定建立或者管理业务档案; (六)未按规定使用银行账户; (七)未按规定收取报酬; (八)未按法定要求开展公估工作; (九)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十)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保险公估人违反本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除依照本章规定对该机构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以下为处罚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银保监罚决字〔2019〕6号

  当事人:山东凯升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世纪花园居住区文星园1、2号楼1甲1号

  主要负责人:李磊

  当事人:张帅

  身份证号:37030219870528XXXX

  职务:时任山东凯升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公估业务部副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山东凯升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山东凯升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未按监管规定建立公估业务档案

  山东凯升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未建立公估业务档案,无法查询到该公司的公估业务。

  时任山东凯升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公估业务部副经理张帅是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山东凯升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关于业务档案的说明、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张帅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未按监管规定建立公估业务档案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五十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责令山东凯升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罚款;根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张帅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附件:1.缴款说明

  2.淄博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中国银保监会淄博监管分局

  2019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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