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新规明确:保障房租赁属行政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发布《关于审判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保障性住房租赁、买卖属于行政协议,以保障城市低收入群体住房的合法权益。
《规定》首先明确了行政协议的内涵,同时划定了行政协议的范围。行政诉讼法规定,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属于行政协议范围。《规定》对除上述两类协议之外的类型进行了列举,主要包括:矿业权出让协议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等。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黄永维指出,通过对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的审理,将有效解决过去一段时间国有自然资源领域政府不履约、不监管、权力寻租等乱象,确保国有资产等国家利益得到有力保护;通过对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的审理,将有力保障城市低收入群体的合法权益;通过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的审理,将有利于保障社会资本方参与公私合作的积极性和安全感,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在“民告官”的行政诉讼中,经常遇到的一个实际问题是,原被告主体是否适格。
为了保证公平竞争权人在行政协议订立中的权益,司法解释规定了公平竞争权人的原告资格;为了保障被征收、征用人、公房承租人等弱势群体的实体权益,规定了用益物权人和公房承租人的原告资格。
另外,基于行政协议诉讼“民告官”的定位,司法解释规定,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产生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且,法院受理行政协议案件后,被告就该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提起反诉的,法院不予准许。
本报记者 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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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郭晓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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