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节能记忆丨从“节能监测规定”到“节能监察办法”
说期待已久,是因为1990年国家计委就发布过《节约能源监测管理暂行规定》,其后南京、山东等地陆续出台节能监察的政府规章,很需要有一部全国性节能监察法规,来推动节能执法体系建设,维护节能法制统一。
早在1980年代,上海、山东等地就尝试制定能源利用监测规范性文件。1985年,《上海市工业企业节约能源暂行规定》印发,1988年《山东省能源利用监测暂行规定》、《北京市节能监测管理试行办法》、1989年《广东省能源利用监测管理办法》相继印发。
在总结地方上这些做法基础上,1990年2月,国家计委制定了《节约能源监测管理暂行规定》(计资源〔1990〕60号)。
《节约能源监测管理暂行规定》包括总则、机构与职责、监测内容及程序、节能监测机构的管理和附则,共5章28条。规定了:
节能监测是指由政府授权的节能监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节约能源的法规(或行业、地方的规定)和技术标准,对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测以及对浪费能源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等执法活动的总称。
全国节能监测工作由国家计委负责统一组织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的节能监测工作。国务院有关部、局、总公司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直属单位和协助当地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指导本行业的能源利用监测工作。
国家设全国节能监测管理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设节能监测中心。省辖地、市是否建立节能监测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决定。国务院有关部、局、总公司是否设置行业节能监测机构,由各部、局、总公司自行决定。
《节约能源监测管理暂行规定》还对各级各行业节能监测机构的职责、节能监测的内容和程序、节能监测机构认证审定办法、节能监测专业人员的考试和聘任、节能监测的收费范围和原则作了规定,甚至规定了节能监测机构的事业性质、内部管理机制等。
《节约能源监测管理暂行规定》发布之后,交通部、铁道部、机械电子部、煤炭部等部门和各省区市出台了行业和地方节能监测管理规定。
1997年11月,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印发《上海市节能监察试行办法》,开始了节能监测向节能监察的转变。2005年6月,南京市政府颁布《南京市节能监察办法》,2005年8月《山东省节能监察办法》、2006年6月《北京市节能监察办法》颁布,节能监察规范性文件开始上升为政府规章。
2007年5月23日,国务院在《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中提出“抓紧完成节能监察管理行政规章的制定工作”。这是国务院文件首次写入节能监察,并明确要求制定节能监察规章。国家发展改革委随后确定以建立协调、高效、规范的节能监察制度,确保《节约能源法》和各项节能减排政策措施贯彻落实为目标,启动了《节能监察办法》的起草工作,多次召开节能监察制度研讨会、《节能监察办法》讨论会,很快形成《节能监察办法》(征求意见稿)。
但后续进展并不顺利,《节能监察办法》久拖未决。相反,地方节能监察立法却积极、活跃。继南京、山东、北京之后,云南、青海、辽宁、河北、安徽、西安、河南、厦门、宁夏、武汉、浙江、海南等陆续出台节能监察政府规章,南京在2012年、南昌在2014年还制定了节能监察的地方法规。
在各方推动下,特别是在地方节能监察立法成果的鼓舞和支撑下,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6年颁布了《节能监察办法》。
《办法》包括总则、节能监察机构职责、节能监察实施、法律责任和附则,共5章27条。《节能监察办法》的颁布和实施,为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提高用能单位能效水平,发挥了作用。
《节能监察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节能监察行为,提升节能监察效能,提高全社会能源利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节能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监察,是指依法开展节能监察的机构(以下简称节能监察机构)对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以下简称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用能行为予以处理,并提出依法用能、合理用能建议的行为。
第五条 省、市、县节能监察机构的节能监察任务分工,由省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一)监督检查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督促被监察单位依法用能、合理用能,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二)受理对违法违规用能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办理其他行政执法单位依法移送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违法违规用能案件;
第七条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取证仪器和装备,具有从事节能监察所需的现场检测取证和合理用能评估等能力。
(二)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情况,包括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情况、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等;
(九)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贯彻节能要求、提供信息真实性等情况;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编制节能监察计划并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实施。
实施现场监察,应当于实施监察的五日前将监察的依据、内容、时间和要求书面通知被监察单位。办理涉嫌违法违规案件、举报投诉和应当以抽查方式实施的节能监察除外。
第十四条 实施书面监察时,被监察单位应当按照书面通知要求如实报送材料。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对被监察单位报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等情况进行审查。
被监察单位所报材料信息不完整的,节能监察机构可以要求被监察单位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补充完善所用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第十六条 现场监察应当有两名以上节能监察人员在场,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告知被监察单位实施节能监察的依据、内容、要求和方法,并制作现场监察笔录,必要时还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监察笔录和询问笔录应当如实记录实施节能监察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现场监察和询问的实际情况,并由节能监察人员和被监察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被询问人确认并签名;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以上节能监察人员在监察笔录或者询问笔录中如实注明,不影响监察结果的认定。
第十八条 被监察单位有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行为的,节能监察机构应当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被监察单位有不合理用能行为,但尚未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节能监察机构应当下达节能监察建议书,提出节能建议或者节能措施。
节能监察机构在作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前,应当充分听取被监察单位的意见,对被监察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被监察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节能监察机构应当采纳。
第十九条 被监察单位应当按照限期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节能监察机构应当进行跟踪检查并督促落实。
被监察单位的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被监察单位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向节能监察机构提出延期申请,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节能监察机构未在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延期。
第二十条 节能监察机构在同一年度内对被监察单位的同一监察内容不得重复监察。但确认被监察单位整改落实情况、处理举报投诉和由上一级节能监察机构组织的抽查除外。
第二十二条 建立节能监察情况公布制度。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违反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的企业名单、整改期限、措施要求等节能监察结果。
被监察单位拒绝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的,由有处罚权的节能监察机构或委托开展节能监察的单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阻碍依法实施节能监察的,移交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监察单位在整改期限届满后,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由节能监察机构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记录。被监察单位仍有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用能行为的,由节能监察机构将有关线索转交有处罚权的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节能监察机构实施节能监察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被监察单位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监察机构的机构或者上一级节能监察机构投诉。
节能监察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管理权限的机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80年始从事节能及循环经济工作,参与了地方和国家若干节能政策制度设计、试点示范及推广普及工作。曾任山东省政府节能办公室副主任,现为全国能源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CCEEE指导委员会委员等。
能源,可以说是现代社会的血液。没有能源,漆黑的夜晚不会有光亮、汽车飞机不会跑、生产机器转不了、生活也会失去五彩斑斓。能源对于人类社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四十多年来,我国在节约能源、提高能效方面,以问题为导向,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探索和实践,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不断发展创新,成果丰硕。
为缓解能源短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为减少环境污染、促进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为应对全球时候变化、促进人类文明进步,做出重大贡献。同时,促进了企业降本增效、健康发展。
今日的节能成就,是政府、企业、全社会合力铸成的,是法律、市场、科技合力铸成的,是我国改革开放伟大事业极其重要的一部分。
回顾我们走过的节能历程,我们看到困难和挑战,看到经验和教训,看到创新和突破,更看到未来和方向。
本专栏非常荣幸地邀请到赵旭东先生,讲述中国节能探索、中国节能实践、中国节能智慧、中国节能故事。
- 标签:中国节能标识
- 编辑:郭晓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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