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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料对口方式进口电源转换器少报多进漏缴税款114万元 海关行政处罚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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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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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料对口方式进口电源转换器少报多进漏缴税款114万元 海关行政处罚2万元

  地址: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大三社区富士康观澜科技园B区厂房4栋、6栋、7栋、13栋(Ⅰ段)

  2020年03月05日,当事人持466号报关单以进料对口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电源转换器31500个,49号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由粤ZYS15港车承运从皇岗口岸入境,经海关查验发现,实际进口为电源转换器126000个,少报多进电源转换器94500个,申报毛重为2415千克,实际毛重为9645千克,申报净重为1727千克,实际净重为6904.8千克。经计核,上述涉案货物漏缴税款为人民币114.326041万元。

  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已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我关作出皇关缉一告字【2020】0242号告知单。当事人公司有异议,提出申辩,我关已予以复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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