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安全党政同责”首次写入我国法规 粮食流通进入全面依法治理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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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新闻办公室8日举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副局长黄炜表示,新修订的《条例》健全完善了粮食流通管理的制度框架,全面充实了粮食流通管理的制度内容,是对粮食流通治理经验的总结和监管政策的全面反映,标志着粮食流通进入了全面依法治理新阶段。
粮食流通连接粮食生产源头和消费终端。粮食生产出来以后,需要实现从田间到餐桌、从产区到销区、从工厂到超市的流转过程,才能满足每一个老百姓、每一个城乡居民家庭对于粮食的需要,而这一过程涉及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多个环节。据统计,近年来我国粮食连年丰收,粮食产量连续6年超过1.3万亿斤,其中70%通过粮食流通进入到消费领域,总数量超过9000亿斤。做好粮食流通工作,既解决了粮食供应问题,也保证了种粮农民收益,是促进粮食产业的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工作。
2004年颁布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对于理顺粮食价格形成机制,完善粮食宏观调控,规范粮食经营活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17年过去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粮食流通形势也发生了重要而深刻的变化,特别是在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新时代背景下,粮食流通工作客观上也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矛盾,有必要对2004年的《条例》进行系统修改和完善。此次《条例》修订,正是在2013年、2016年对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基础上的全面修订。
黄炜表示,这次《条例》修订的内容有“四个新变化”:一是管理体制的新变化。《条例》在全面总结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做法经验的基础上,第一次在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中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完善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这是一个重要的体制变化。二是管制方式的新变化。适应粮食流通市场化发展的实践需要,《条例》取消了粮食收购资格行政许可,强化了粮食流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专门建立起粮食流通信用监管制度,强化了监督检查的职责和检查手段,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实现粮食流通的有效监管建构了一种新的管制模式。三是监管内容的新变化。《条例》针对粮食流通实践中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系统完善了粮食流通各类主体在政策性粮食管理、粮食流通经营行为规范、粮食质量安全、粮食节约和减损等方面的权利义务规范,细化了粮食流通的禁止性行为,补上了粮食流通管理的制度短板,为严肃查处粮食流通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提供了制度依据和遵循。四是责任追究的新变化。适应粮食流通法律治理的新要求,《条例》通过定额、倍数等不同罚则的设定,全面强化对粮食流通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进一步提升了违法成本,加大了处罚力度。特别是《条例》规定,对于情节严重的粮食流通违法违规行为,要求直接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个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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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郭晓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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