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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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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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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川濑里奈 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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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在身上,密码没丢,可卡里的存款却不翼而飞。为此,储户与银行之间常起纠纷。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实施了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新规,不管是伪卡盗刷交易,还是银行卡网络盗刷交易,持卡人基于银行卡合同法律关系都可向发卡行进行索赔,人民法院对此依法予以支持。这是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的一大法治进步。

近年来,在申领、使用银行卡过程中,因银行卡盗刷、信用卡透支息费、违约金收取等行为引发的银行卡纠纷持续增多,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呈现增长趋势。但是,由于举证困难、法律适用有分歧、裁判标准不统一,有的案件引起争议。

举证责任分配是银行卡纠纷中争议的关键点,决定着当事人之间责任的承担。审理涉银行卡纠纷应突出公平原则。这里面存在两种举证责任分配方式,一种是“谁主张谁举证”,另一种是“谁占有证据谁举证”。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不能片面加重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避免造成举证责任分配不公平。

具体来说,一般案件审理中,当持卡人与发卡行之间就某项交易行为是否系伪卡所为发生争议时,持卡人首先要提出初步证据,比如自己持有真卡、在涉案时间内的用卡记录、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就是要自证清白,证明银行卡盗刷交易不是持卡人本人合法授权行为。一旦持卡人提供的证据达到初步举证责任的标准,即应由银行提供反证。但这并不是说在任何案件中,持卡人只有提交规定列明的全部证据材料,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也要具体个案具体分析,法院要根据案件事实、持卡人的举证能力等因素综合判断。

现实中,在银行卡交易时,有关支付授权的所有记录和数据、录像都掌握在发卡行等主体手中,持卡人难以获得和掌握,有时无法进行举证。对此,就要依据证据法上“谁占有证据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占有证据的主体即发卡行或者收单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应承担举证责任。最高法此次新规就充分体现了这方面的要求,同时还明确了发卡行的核实、保全证据义务,与举证责任分配相协调。

根据民法典有关格式合同条款效力、合同责任、侵权责任、诉讼时效等方面的规定,最高法此次拍板认定,明确对银行卡盗刷、息费违约金条款、诉讼时效中断等一系列相关问题,这些规定进一步健全法律制度,对保护持卡人合法权益大有裨益,而且将进一步提高银行卡交易安全水平,为更好构建银行卡制度体系发挥指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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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早川濑里奈 种子
  • 编辑:郭晓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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