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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喆职务侵占案 577月11日中午

被告人宋喆、修雨乐因犯职务侵占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年。2017年9月27日晚,北京朝阳警方发布通报,通报王宝强前经纪人宋喆于9月12日,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抓,通报称某影视文化工作室报案称,2012年4月至2016年8月期间,总经理宋喆利用职务之便,将

被告人宋喆、修雨乐因犯职务侵占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年。

2017年9月27日晚,北京朝阳警方发布通报,通报王宝强前经纪人宋喆于9月12日,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抓,通报称某影视文化工作室报案称,2012年4月至2016年8月期间,总经理宋喆利用职务之便,将客户支付给工作室的业务款占为己有。

经警方依法受理,调查取证,于2017年9月12日将涉嫌职务侵占罪的宋喆等人依法刑事拘留。

2018年7月11日,王宝强原经纪人宋喆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开庭审理。

据王宝强代理律师张起淮透露,宋喆当庭认罪,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2018年10月18日,宋喆、修雨乐职务侵占案在北京朝阳法院一审宣判。

扩展资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参考资料:荣文杰2021-04-03 20:02:577月11日中午,王宝强离婚案律师张起淮发微博称,“宋喆、修雨乐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开庭结束。

宋喆当庭认罪,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2017年9月27日晚,北京朝阳警方发布通报,通报王宝强前经纪人宋喆于9月12日,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抓。

通报称某影视文化工作室报案称,2012年4月至2016年8月期间,总经理宋喆利用职务之便,将客户支付给工作室的业务款占为己有,经警方依法受理,调查取证,于2017年9月12日将涉嫌职务侵占罪的宋喆等人依法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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