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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案二审判决书 构成故意伤害罪

6月23日上午9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该院第22审判庭公开宣判上诉人于欢故意伤害案。“于欢案”二审宣判:认定于欢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一审部分量刑过重,依法予以改判,获刑5年。2016年4月14日,山东源大工贸负责人苏银霞及其

6月23日上午9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该院第22审判庭公开宣判上诉人于欢故意伤害案。

“于欢案”二审宣判:认定于欢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一审部分量刑过重,依法予以改判,获刑5年。

2016年4月14日,山东源大工贸负责人苏银霞及其子于欢,因无法偿还高利贷,被11名催债人限制人身自由,并受到侮辱。

于欢刺伤4人,其中1人(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图为现场。

2017年2月17日,山东聊城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经媒体报道后引发社会关注。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图为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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