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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二女生伙同多人殴打他人 而是对法律尊严的践踏

笔者认为,《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的应该是弱势群体,是遵纪守法、老实敦厚、好好学习,天天向上的未成年人。可是反观近年来关于未成年人伤害案件的处理结果,十有八九都会因为施暴者是未成年人而免于处罚,伤者除了接受到打人者家属赔付的医药费和补偿之外,只

笔者认为,《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的应该是弱势群体,是遵纪守法、老实敦厚、好好学习,天天向上的未成年人。

可是反观近年来关于未成年人伤害案件的处理结果,十有八九都会因为施暴者是未成年人而免于处罚,伤者除了接受到打人者家属赔付的医药费和补偿之外,只能默默接受这样的结果,究其原因只是因为施暴者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保护法》出台的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让未成年人在法律的保护之下健康快乐、无忧无虑的成长。

可是在某些地方,涉及到未成年人伤害案上,《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倒成了施暴者的“保护伞”,因为对方是未成年人,就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如此本末倒置的处理方式,试问法理何在?试问被伤害者的合法权益又该如何保障呢?法律是保护好人惩治恶人的,不是为恶人提供保护的,如果因为对方是未成年人就一味地、无底线地对其施以所谓的“保护”,笔者认为这种“保护”不是“保护”,而是对法律尊严的践踏、对道义良知的践踏、对公理正义的践踏,法律讲究的是公平公正,违法了就要处罚,违法了就要为此承担责任,违法了就要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

《未成年人保护法》不该成为施暴者的“保护伞”,一个人既然敢做出违反法律道德和公理正义的事,试问,这种人还值得保护吗?保护这种人难道不是对其他人的伤害吗?郑州初二女生被4名未成年人拖进商场地下通道殴打一事,笔者认为应该以此为契机,对施暴者和参与者严肃处理,以正社会不正之风,借此机会敲打某些“未成年人”,要让他们明白,《未成年人保护法》不是违法犯罪的“保护伞”,不论是谁,违法犯罪必将受到严肃处理,绝无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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