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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夫的玩弄H辣文李强视频 ”1月10号傍晚

大皖新闻消息,1月10日,四川攀枝花21岁女子周妍(化名)通过短视频平台实名举报,自己儿时与母亲、继父胡某某一起生活时,曾多次被继父猥亵,并在13岁时被继父胡某某强奸。1月10号傍晚,大皖新闻记者联系上胡某某,他表示自己是冤枉的,警方在调查此事。随后,大皖新闻记者了解到,辖区刑警已介入调查。女子自曝13岁时被强奸,受到威胁不敢说

大皖新闻消息,1月10日,四川攀枝花21岁女子周妍(化名)通过短视频平台实名举报,自己儿时与母亲、继父胡某某一起生活时,曾多次被继父猥亵,并在13岁时被继父胡某某强奸。

1月10号傍晚,大皖新闻记者联系上胡某某,他表示自己是冤枉的,警方在调查此事。

随后,大皖新闻记者了解到,辖区刑警已介入调查。

女子自曝13岁时被强奸,受到威胁不敢说1月10日下午,一条举报视频在短视频平台流传。

举报人周妍称,她举报继父胡某某,在其13岁时,对她进行了强奸。

周妍在视频中说,自己2001年出生于丽江市华坪县。

在幼儿园时期,她是一个留守儿童,一直到小学五年级,被母亲接到了四川省攀枝花市,跟继父胡某某生活在一起。

在周妍11岁到12岁之间,胡某某很多次趁其母亲不在家的时候,对她实施了很多次的猥亵,由此,她一直都很害怕他,一直躲着他。

但是,直到2014年1月17号早上,母亲出去办事时,他大概在9点钟的时候强奸了她,她也由此患上了抑郁症。

周妍自述,多年以来,她从未走出阴影,一直割腕、撞墙,还曾服用安眠药两次自杀。

在最近一次服药自杀,经过三天三夜才抢救回来。

1月10日下午,大皖新闻记者联系上周妍。

对方告诉记者,视频上所说的就是她亲身经历的事情。

“我当时太小了,不懂,也不敢说出来。

”周妍说,自己在攀枝花随母亲生活时,平时住校,周末回家。

“前面一年多时间,他多次趁我妈不在,或做事时,摸我、亲我,我当时不懂,也一直不敢说出来,但我会尽力躲着他。

”但令周妍万万没想到的是后面发生的事情,周妍说自己清楚地记得事发那天是2014年1月17日,自己刚刚放寒假回到家中,当天早上,母亲很早出门办事,上午八九点时,自己正在床上捂头玩手机,突然被胡某某掀起被子,“他说,‘让我弄一下’。

”周妍赶紧拉起被子裹着反抗,但被胡某某摁住,强行发生了性关系。

“当时很痛,还流血了,我马上就跑去厕所,当天就收拾东西跑回老家了。

”周妍说,事后她还遭到了胡某某的威胁,不准其告诉母亲。

“他说我妈知道会崩溃,他还会趁晚上杀了我妈或我。

”1月10号,周妍的奶奶也一同出现在举报视频中。

她告诉大皖新闻记者,孙女在老家时,学习成绩不错,但小学六年级后,就不愿意上学了,经常哭,问什么也不说,还有过自杀的行为。

前几天,周妍又服用安眠药自杀,经过抢救,才救起一条命。

她再三追问下,周妍才说出自己被继父强奸一事。

“畜生啊。

”周妍奶奶说,她找到胡某某,但胡某某不承认。

在举报视频之后,周妍奶奶又接连发了两条视频,称孙女的母亲在知道此事后,已经精神崩溃。

“今后该怎么办?”继父否认强奸,称“被冤枉”,辖区刑警介入调查1月9号,周妍在奶奶陪同下,前往派出所报警。

“警察已经立案了,我们也做了笔录,刑侦也来了,在调查。

我现在要告发他,让他付出应有的代价。

”周妍说,这一次发视频举报,她有“破釜沉舟”的意味,“事情已经这样了,面子、尊严我都不要了,就要他受到惩罚。

”1月10号傍晚,大皖新闻记者联系上胡某某。

针对周妍的控诉,胡某某表示自己是冤枉的,没有发生过周妍所说之事,警方也联系了他,在调查这件事。

胡某某还表示,“周妍得了四年的抑郁症,有神经病,需要看的那种。

”随后,大皖新闻记者从辖区派出所了解到,刑警已经介入调查此事,但涉及到案情,不方便透露。

大皖新闻记者也致电攀枝花仁和区妇联,妇联工作人员称,此前并未接到该信息,已对网上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警方已经受理,正在侦办中,事情的真实性还有待核实,我们也会在了解情况后作出相应措施。

”1、对于这件事情网友们有不同的看法:有网友认为,周女士今年才21岁,她敢站出来实名举报,肯定是想过这样做对自己的影响以及法律后果的,所以选择相信周女士的说法!也有网友认为,从12周岁至今,难道母亲事前一点也不知情么?即便当时不知道,那事后周女士做出那么多次反常偏激行为,作为母亲也没有深究原因?还有网友认为,即便周女士所言属实,事隔那么多年,主要证据都缺失了,很难定罪吗?律师:未满14周岁,继父涉嫌强奸罪!头条号作者“娟姐看法”@娟姐看法对此进行了分析。

2、目前,警方正进一步调查中,具体案情务必要以警方调查结果为准。

但我们可以此为例,作进一步法律分析,达到普法宣传的效果!首先,在周女士未成年时,母亲就是其监护人,监护人对当时的周女士是负有监管、保护法定义务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家长是孩子的第一道保护防线,保护孩子的安全是家长法定义务。

如果家长未能保护好自己孩子的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

任何理由都是没有意义的!其次,14周岁以下是属于儿童,刑法对于儿童实施特殊保护。

即对儿童实施猥亵行为的,无论被害人当时有没有反抗,一律评价为猥亵儿童罪。

刑法第237条第4款规定,犯猥亵儿童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后,对于与未满14周岁女童发生关系的,刑法亦实施特殊保护。

即哪怕女童是自愿,也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236条规定,构成强奸罪的,处3-10年有期徒刑;有其他恶搞情节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加重处罚,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死刑。

上述“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包括但不限于被害人被强奸后,发生自杀、自残、精神失常或患上精神疾病等严重后果的情形。

也就是说,只要警方能够证实周女士的说法。

即其是被侵犯后而患上抑郁症并导致其有自杀等行为的,那么仅强奸罪就应当处10年以上。

3、现在大家讨论最多的是,事隔那么久还能不能证实周女士的说法、没有关键证据又能否定罪?2023年5月25日,两高、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第3条明确侦查取证工作要求。

要求全面查清犯罪事实。

规定办案机关发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中提到其他犯罪线索的,均应调查核实。

第4条明确证据审查判断标准和应把握的原则。

即要立足证据,结合逻辑推理与经验、常理,并充分考虑性侵害案件的特殊性和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

明确未成年人言词证据采信规则。

要求着重审查未成年被害人陈述形成的时间、背景,被害人年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陈述的自愿性、完整性,陈述与其他证据的印证情况。

简而言之,只要司法机关发现此类案件必须要一查到底!且取证方面也会与同类型刑事案件有所区别!即只要犯罪事实存在,警方就一定要调查清楚!当然,周女士已经21周岁,她也是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的。

即不属实也是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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