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调研“连坐”规定 在适用范围上
原标题:最高法调研“连坐”规定:非必要不对犯罪人亲属作出权利限制继“连坐”做法被全国人大叫停后,最高法日前作出的一份调研报告建议,应规范犯罪附随后果在犯罪人入学、就业及社会活动中的限制,“特别是严格控制对犯罪人亲属的限制和影响,非必要不对犯罪人亲属作出上学、入伍、就业等方面的限制”。轻罪附随后果对犯罪人亲属限权过重,应按比例原则设定在我国,犯罪附随后果是指犯过罪的人及其亲属、
原标题:最高法调研“连坐”规定:非必要不对犯罪人亲属作出权利限制继“连坐”做法被全国人大叫停后,最高法日前作出的一份调研报告建议,应规范犯罪附随后果在犯罪人入学、就业及社会活动中的限制,“特别是严格控制对犯罪人亲属的限制和影响,非必要不对犯罪人亲属作出上学、入伍、就业等方面的限制”。
轻罪附随后果对犯罪人亲属限权过重,应按比例原则设定在我国,犯罪附随后果是指犯过罪的人及其亲属、特定社会关系人因其犯罪或刑罚处罚记录所产生的权利或资格限制、禁止或者剥夺等后果。
“设立犯罪附随后果的主要目的是防止被刑罚处罚人再犯罪。
”最高法公布的这份《犯罪附随后果研究》指出,随着社会治理模式的现代化演进,我国通过扩大轻罪微罪刑事立法强化社会治理功能的同时,需要健全完善犯罪附随后果制度。
记者注意到,我国犯罪附随后果的立法,除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和第一百条规定的从业禁止与前科报告外,其他犯罪附随后果主要规定在刑法之外的法律法规中。
根据法律,犯罪附随后果主要有八类,即职业禁止、承担如实报告等特定义务、禁止或限制考试资质、限制落户、限制信誉或荣誉的获得、排斥社会保障、限制有关风险性作业或收养等行为、一定时间内不予签发护照等限制。
在适用范围上,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犯罪附随后果不仅适用于犯罪人本人,还适用于犯罪人亲属及特定社会关系人。
有犯罪记录人的亲属及特定社会关系人在就业、上学、入伍及社会活动中也会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
调研报告指出,对犯罪人亲属设立犯罪附随后果的规范文件除少数由国家及中央机关制定外,大多数是由地方相关机关制定,效力层级较低,但对犯罪人亲属及特定社会关系人的一些权利进行了一定限制甚至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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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田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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