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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划伤宝马 进行游戏的全过程

原标题:6岁男孩划伤宝马车家长拒赔法院这样判上海的陈先生将自家的宝马车停在小区内,半个月后车上却多了几条明显人为的划痕,便赶紧报了案。警方调取监控后发现是一名儿童所为,可当陈先生向其家长索赔时,儿童母亲拒不

原标题:6岁男孩划伤宝马车家长拒赔法院这样判上海的陈先生将自家的宝马车停在小区内,半个月后车上却多了几条明显人为的划痕,便赶紧报了案。

警方调取监控后发现是一名儿童所为,可当陈先生向其家长索赔时,儿童母亲拒不承认,更不愿赔偿。

陈先生便将儿童及其母亲告上法院。

法院判决孩子家长赔偿车辆维修费用3000元,如果孩子确有个人财产的,应当由其个人财产优先偿付赔偿款。

好动、爱玩是孩子们的天性,可如果生活中,孩子的玩乐行为损坏了他人财物怎么办呢?陈先生就遇到了这样一件事,他的车被张女士家的孩子划伤了,但张女士却不愿赔偿,双方对簿公堂,上海市金山法院审理了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陈先生和妻子居住在上海金山的某小区,平时,他们都会将自家轿车停放在小区内的一处地面停车位里。

然而,2022年4月11日,陈先生发现,他们的车子上出现了一些划痕。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朱泾法庭法官潘永华:到停车位发现这个红色宝马车引擎盖上,有一道非常明显的竖状的划痕。

同时在右侧叶子板发现有三道细微的划痕。

陈先生清楚地记得,他们是2022年3月25日将车辆停进这处车位的,之后就再也没有驾车外出过。

那么,这些划痕是怎么来的呢?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朱泾法庭法官潘永华:当地公安派出所调阅了小区的视频,从3月25日车子停放开始一直往后看。

看到4月10日的时候,发现有个小孩子在车子的四周活动。

公共场所视频显示,2022年4月10日中午12点29分左右,一名六岁左右的男孩出现在画面中,手中还拿着一个长筒状的物品。

他先是走到了车辆右侧位置徘徊,随后,又在车辆右前方处逗留,并做有面向车辆下趴的动作。

没过一会,男孩走开了几步,但又迅速折返,他将手中的物品按压在发动机盖上,之后便跑开了。

那么,他手里拿的是什么东西?当时他在车辆附近做什么呢?警方通过公共场所视频确认了男孩的身份,并在孩子母亲在场的情况下对他进行了询问。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朱泾法庭法官潘永华:小孩子在询问过程当中承认了用手持的桶状的一个玩具,将这个红色宝马车划伤了。

他就用家里的八倍镜,长圆形的纸筒和一个夹棉被的大型的铁夹,做了一个类似火箭筒的玩具。

原来,男孩因为喜欢一部军事题材的动画片,于是自己动手制造了一个“多功能火箭筒”。

事发当日,他时不时地将“火箭筒”玩具架在红色轿车上,想要模拟和“敌机”战斗的场景,而在这场想象中的战斗中,他不小心划到了陈先生家的车辆。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朱泾法庭法官潘永华:原告(陈先生)将红色宝马车开到4S店,由4S店进行估损,进行维修,总共花费了3000元。

维修结束以后,原告要求小孩子的家长做一个赔偿,但是孩子家长还是不愿意赔。

车辆损伤是不是男孩所为成案件争议焦点陈先生希望孩子的监护人能承担车辆维修所产生的费用,但男孩的母亲却以“车辆并非孩子划伤为由”拒绝了。

那么车辆损伤是不是男孩所为呢?这也成为案件争议焦点。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朱泾法庭法官潘永华:原告诉请是要求被告赔偿宝马车的实际损失3000元,认为他的宝马车的损伤是由被告造成的。

被告不认为自己存在损害的行为。

法官称,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车辆的损伤是否是男孩所为。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法官潘永华:(被告方)认为孩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派出所陈述应为无效。

停车时间距离发现划痕已经半个月之久,视频无法证明孩子造成的车辆损伤。

被告方认为,现有证据并不能直接证明原告的车辆就是被男孩划伤的,而且,男孩当时手里拿的自制玩具,也不足以对车辆造成损害。

画面中的玩具,就是男孩用八倍镜头、圆纸筒、铁夹子组装在一起的“多功能火箭筒”。

而原告方认为,当时的公共场所视频可以看到男孩在车辆周围跑动、进行游戏的全过程,划伤车辆外漆的,就是自制玩具上的铁夹子。

事发后公安机关进行询问时,男孩及其母亲对于这一点也都是认同的。

那么,对于原被告双方所持的不同观点,法院会如何认定呢?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朱泾法庭法官潘永华:根据视频,孩子持玩具,在车辆右侧及前方逗留,下趴及用玩具按压在车辆前盖上的轨迹行为,与车辆损伤的叶子板、发动机盖部位高度契合,孩子玩具上的铁夹至车辆上述部位,划痕的形成具有高度可能。

法院审理认为,男孩自制的玩具,其前端的铁夹属于金属硬物,完全可能对车辆造成损伤。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朱泾法庭法官潘永华:虽然孩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所做的陈述缺乏足够的效力。

但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具有高度盖然性,足以断定孩子的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个因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法官审理认为,男孩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理应为他的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最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对案件做出判决。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朱泾法庭法官潘永华:(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用3000元,如果孩子确有个人财产的,应当由其个人财产优先偿付赔偿款。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成年人所实施的侵权行为,侵权责任需要由监护人来承担。

专家说,这就需要家长明确自己所应担起的监护人职责。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石佳友:这个法律上就属于监护人的制度。

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是有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他实施的行为造成了损害,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那监护人尽到了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他的责任。

专家认为,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是其法律意义上的第一责任人,孩童的心智尚不成熟,家长需要细心规范其行为,切实履行起监护职责。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石佳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没有独立的辨别能力,他往往对自己的行为的后果没有清楚的认知,监护人是要尽到监护职责,要监督要教育,以及在必要的情况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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