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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 增强司法公信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三稿)(统一证据法学者建议稿)(江伟教授主持,陈界融博士主笔)目录第一章通则第二章证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当事人陈述第三节证人证言第四节专家意见第五节调查勘验检查笔录第六节物证第七节书证第八节视听资料与电子证据第三章证明负担分配及承受第一节证明负担分配第二节司法认知第三节推定第四节自认第五节证明妨碍第六节表见证明第四章证明标准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三稿)(统一证据法学者建议稿)(江伟教授主持,陈界融博士主笔)目录第一章通则第二章证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当事人陈述第三节证人证言第四节专家意见第五节调查勘验检查笔录第六节物证第七节书证第八节视听资料与电子证据第三章证明负担分配及承受第一节证明负担分配第二节司法认知第三节推定第四节自认第五节证明妨碍第六节表见证明第四章证明标准与证据判断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项第一章通则第一条【宗旨】为保证人民法院及时、准确审查证据,客观公正认定案件事实,以实现司法公正,增强司法公信力,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证据裁判原则】人民法院应当依据经过法定程式质证的、有证据能力的证据,根据法庭调查、辩论的情形,认定案件事实。

无证据,不能认定案件事实。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三条【证据制度】任何证据没有预决的证据力,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全旨,依自由心证做出事实认定。

第四条【直接言词原则】人民法院进行法庭证据调查,应当以直接言词的方式进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举证负担完成与承受】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证据合法性第三十条【不得强迫被告人自证其罪原则】?第四十四条【证人不到庭情形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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