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29天欠公司4千 结算起点的调整
原标题:男子工作29天欠公司4000多元押金不退工资不发上班29天,工资竟是负的,反倒要给公司4000多元,吴先生实在难以接受。收了5000元押金不退工资扣款总计7840元2020年8月23日,31岁的吴先生入职西安客速信达物流有限公司,公司位于雁塔南路,
原标题:男子工作29天欠公司4000多元押金不退工资不发上班29天,工资竟是负的,反倒要给公司4000多元,吴先生实在难以接受。
收了5000元押金不退工资扣款总计7840元2020年8月23日,31岁的吴先生入职西安客速信达物流有限公司,公司位于雁塔南路,工作岗位是司机,为多个平台运输货物。
“只签了一份劳动合同,公司留着,约定工资是按件结算,公司收了我5000元押金。
”10月28日,吴先生说,“每一天干了多少活我都有记录,8月工资一共有1000多元,只给我发了860元。
我干到9月29日离职,根据我自己记录的工作量,9月至少应该给我发5000元,老板说9月工资10月25日发,但没有发,现在人也联系不上了。
”更让吴先生想不到的是,从公司财务发给他的工资表看,他9月总工资为—4356.4元,“项目工资”3483.6元,“减项工资”中,私扣车辆5600元、损坏500元、交接失误500元、旷工500元……总计扣款7840元。
对此,吴先生完全不认同,他说:“都是莫名其妙的扣款。
”从吴先生提供的押金收据看,押金金额为5000元,押金名称为“车辆以及违章押金”。
吴先生说,公司不止他一人遇到类似情况,大约有10名同事均遇到了这样的遭遇,“押金不退,工资不发,还要倒给公司钱。
”吴先生说。
工资是负的员工不认同很气愤吴先生的同事丁先生9月8日入职该公司,10月2日离职,岗位与吴先生一样,司机,负责货物运输。
“入职时没有签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每个月5000元,上班了20多天,到现在工资都没发。
”10月28日,丁先生说,“让我气愤的是,工资条里显示,总工资是负的,—2139元。
”从丁先生提供的工资条看,“项目工资”3166元,“减项工资”中,私扣车辆4000元、旷工1000元等……总计扣款5305元,对此,丁先生也完全不认同。
员工们着急的是,目前公司老板联系不上。
劳动监察部门:不合法将介入处理记者致电公司老板,对方不接电话。
10月28日,记者从西安市人社局了解到,2019年5月1日起,西安市执行最新的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工资区,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80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8元/小时;二类工资区,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70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7元/小时。
记者将此事反映给陕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西安市支队,相关负责人说,该公司对员工的工资结算不符合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规定;收取押金的做法不符合我国《劳动法》;未按照法律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根据相关法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须按照约定工资的两倍支付给劳动者。
辖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即雁塔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将积极介入依法处理此事。
延伸阅读:老板故意用硬币发工资,这个难题如何解四川资中张女士从美容公司离职后,经过劳动仲裁获得6000多元经济补偿,该美容公司却用三轮车拖来两桶硬币用以支付该笔款项。
这批掺杂了一元和一角的硬币,数量可能在3万枚以上,公司让张女士“一角一角地数”。
类似事件近年来频频见诸报端。
这些事件有个共同点,它们都发生在劳动争议中。
员工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申请劳动仲裁依法维权,本来是理所应当的。
不过,老板却想方设法给劳动者找“不痛快”,居然想到用硬币发工资。
用硬币发工资违法吗?《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
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人民币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结合上述两条,我们显然可以得出一个不太愿意得出的结论:用硬币支付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其实,我们还有一部规定——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这部条例第5条规定: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一)职工工资、津贴;(二)个人劳务报酬;……钱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
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第6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五条第(五)、第(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要使用现金支付,限额只有1000元。
超出1000元的部分,又不想通过银行转账来支付的,应当用支票、本票支付。
照此规定,公司用硬币发几千块的工资,那显然是有问题的。
然而,这部规定只是针对金融机构的管理性规定。
要真正解决上述问题,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在立法上确定辅币(一元以下面值的货币)的有限法偿效力。
按照货币银行学的定义,有限法偿是指在一次交易中,若超过法律规定的数量,债权人可以拒绝接受。
与之相对应的是无限法偿,即不论每次支付多大的金额,只要是用本位币支付,谁都不能拒绝接受,因为是法律赋予其强制的流通能力。
例如我国澳门1995年颁布了第7/95/M号法令,用来制定澳门地区发行货币的制度。
法令规定:在任何支付中,不论有关硬币之单位面额为何,均不得强制任何人接收一百个以上之硬币。
我国香港地区也有类似的制度。
如果大陆也能对货币法偿制度作出一定的调整,限制硬币的使用额度,可以直接根治个别老板的“硬币怪癖”。
同时,目前线上支付已经普及,数字货币正在试点,调整法偿制度,可谓顺水推舟,顺应潮流。
魏凡此时不改,更待何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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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田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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