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生活

信用证业务 服务及或其他行为

简单说,信用证属于一种第三方性质的银行信用担保付款方式。主要特征是,买方委托银行按买卖双方约定条款向卖方开出信用证,保证卖方在完全符合信用证规定条款(即双方约定条件)交货时,保证由银行无条件付款。(即使信用证生效时买方已经破产

简单说,信用证属于一种第三方性质的银行信用担保付款方式。

主要特征是,买方委托银行按买卖双方约定条款向卖方开出信用证,保证卖方在完全符合信用证规定条款(即双方约定条件)交货时,保证由银行无条件付款。

(即使信用证生效时买方已经破产,也不影响卖方收款),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避免了卖方因买方信用而可能遭受的损失。

信用证业务的三个基本性质:开证行负有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信用证结算方式是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付款保证,开证行是首先付款人。

出口商(一般即信用证的受益人)可凭信用证,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向开证行凭单取款,而无须先找进口商(一般即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

开证行的付款不是以进口商的付款作为前提条件。

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

虽然信用证的开立是以买卖合同为基础的,买卖双方要受买卖合同的约束,但是信用证一经开出,在信用证业务处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的责任与权利都必须以信用证为准,信用证是一项与买卖合同分离的独立文件。

信用证是一项单据业务。

在信用证方式下,银行凭相符单据付款,而非凭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行为。

受益人要保证收款,就一定要提供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开证行要拒付,也必须以单据上的不符点为由。

因此,信用证结算方式是一项“单据买卖业务”。

根据国际商会1993年第5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 )即UCP500中第二条“跟单信用证的定义”规定为:“跟单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词语(以下称“信用证”)是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即由一家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的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1、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人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2、授权另一家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3、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

信用证开立后,只要出口商严格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条款执行,做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就能及时收到货款。

王梓朔2021-04-09 16:05:55,开证银行负首要付款责任(primary liabilities for payment) 信用证支付方式是由开证银行以自己的信用做保证,,所以,作为一种银行保证文件的信用证,开证银行对之负的即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信用证开证银行的付款责任,不仅是首要的而且是独立的,终局的,即使进口人在开证后失去偿付能力,只要出口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开证行也要负责付款,付了款如发现有误,也不能向收益人和索偿行进行追索。

2,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self-sufficient instrument) 信用证虽然是根据买卖合同开立,单信用证一经开立,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约定。

UCP500第三条明确规定:“信用证按其性质与凭以开立信用证的销售合同或者其他合同,均属不同业务。

即使信用证中援引这些合同,银行也与之毫无关系并不受其约束。

” 3,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pure documentary transaction) 银行处理信用证业务时,只凭单据,不问货物,它只审查收益人所提交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以决定其是否履行付款责任。

胡梓钊2021-04-11 13:26:44简单说,信用证属于一种第三方性质的银行信用担保付款方式。

主要特征是,买方委托银行按买卖双方约定条款向卖方开出信用证,保证卖方在完全符合信用证规定条款(即双方约定条件)交货时,保证由银行无条件付款。

(即使信用证生效时买方已经破产,也不影响卖方收款)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避免了卖方因买方信用而可能遭受的损失。

希望采纳倴馳2021-04-13 15:14:27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常见的、被广泛使用的一种付款方式或结算方式。

任飞鸣2021-04-13 05:04:461.是银行信用2.是一种自足的文件3.是处理纯单据业务的文件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搜集自互联网,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如有信息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立刻处理。
网站推荐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