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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基金创始人被指重婚 从未在安化县居住过

原配称其未被通知参加诉讼,提出申诉“覃女士(2021年)6月8号提自诉,7月29号下判决。安化县法院在51天的时间内就完成了立案、开庭、审委会讨论、下判决这一整套流程。”娄女士说,她于2021年7月26日向公安机关控告秦某舟涉嫌刑事犯罪

原配称其未被通知参加诉讼,提出申诉“覃女士(2021年)6月8号提自诉,7月29号下判决。

安化县法院在51天的时间内就完成了立案、开庭、审委会讨论、下判决这一整套流程。

”娄女士说,她于2021年7月26日向公安机关控告秦某舟涉嫌刑事犯罪,由于安化县法院已作出相关判决,公安机关无法继续办理此事。

娄女士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乐斌认为,尽管覃女士向安化县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但秦某舟犯重婚罪的犯罪地以及居住地均不在安化县,安化县法院没有该案的管辖权。

乐斌说,《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案证据显示,覃女士的户籍地在长沙市开福区,覃女士和秦某舟的结婚登记地也在长沙,说明重婚犯罪地为长沙市开福区;双方共同居住在北京、上海和深圳等地,从未在安化县居住过。

秦某舟购买房产、注册公司并办理居住证的时间均在2021年初。

此时距离覃女士提起自诉的时间还不到半年,不能认定安化县为秦某舟的经常居住地。

此外,乐斌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并告知其不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

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视为放弃告诉。

”即便安化县法院有管辖权,该院在审理秦某舟犯重婚罪一案时,未通知娄女士作为受害人参加诉讼,违反法定诉讼程序。

乐斌介绍,娄女士已向益阳市中级法院提出申诉,请求益阳市中院撤销安化县法院作出的前述判决或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机关办理。

6月23日,益阳市中院召开了听证会,目前尚未作出是否再审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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