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试用期被辞退 并没有任何过错
3月1日,潇湘晨报记者尝试联系该女子了解情况,截至发稿未获回应。律师分析:当事人做足了功课,对劳动法“融会贯通”对此,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谭敏涛律师分析称,该女子做足了功课,将《劳动合同法》的知识不仅学习而且融会贯通,在和单位沟通时才能应对自如。很多时候,当我们不懂时,就容易被被人牵着鼻子走。例如,单位提出,试用期内辞退劳动者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即可
3月1日,潇湘晨报记者尝试联系该女子了解情况,截至发稿未获回应。
律师分析:当事人做足了功课,对劳动法“融会贯通”对此,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谭敏涛律师分析称,该女子做足了功课,将《劳动合同法》的知识不仅学习而且融会贯通,在和单位沟通时才能应对自如。
很多时候,当我们不懂时,就容易被被人牵着鼻子走。
例如,单位提出,试用期内辞退劳动者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即可,当劳动者不懂时,就容易被用人单位的这个认识所迷惑,实际上,在试用期内,是劳动者辞职需要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而不是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需要提前3日。
谭敏涛律师介绍,我们通常所说的“N+1”,“N”是指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经济补偿金,其中不满一年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则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而“1”是指法定的代通知金,只有在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在员工无过错的三种情形下提出解除的才需要支付,这里指的是法定支付的情形。
从本意上理解,即单位放弃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义务,而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替提前30天通知的义务,故称之为“代通知金”。
谭敏涛律师表示,在本事件中,如果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可以不用支付“+1”的代通知金,但是,用人单位“无过失”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提供证明,例如订立劳动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并且,用人单位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等于劳动者还可能会工作一个月,等于用人单位还需要支付给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
总之,该女子要求用人单位支付“N+1”的补偿,并没有任何过错,最终,用人单位也答应了她的诉求,等于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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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田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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