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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船 购置和报废渔政船的

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渔业行政执法船舶是指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执行渔业行政执法任务的专用公务船、艇,以下称为渔政船。第三条渔政船实行建造审批,注册登记,统一编号,统一规范。第四条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所属渔政船进行管理。第五条凡新建、改造、购置和报废渔政船的,必须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渔业行政执法船舶是指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执行渔业行政执法任务的专用公务船、艇,以下称为渔政船。

第三条 渔政船实行建造审批,注册登记,统一编号,统一规范。

第四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所属渔政船进行管理。

第五条 凡新建、改造、购置和报废渔政船的,必须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船新建、改造、购置、报废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未经批准,不得新建、改造、购置和报废渔政船。

农业部直属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和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需新建、改造、购置和报废渔政船的,报(沿海省级渔政船经所在海区局审核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审批。

省级以下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需新建、改造、购置和报废渔政船的,由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海洋渔政船同时报所在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备案。

渔政船的设计、建造规范和安装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 所有渔政船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登记,经核准后,方可执行渔业行政执法任务。

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和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第九条的编号规则,对所属渔政船编写船名号,并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船注册登记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对所有核准注册登记的渔政船,采用合适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对服役的渔政船每三年重新注册一次。

第八条 渔政船实行统一外观颜色和标志。

渔政船船体外部水线以上部分为白色,船首两侧用黑色宋体汉字标写船名号。

有条件的渔政船应在驾驶室外两侧上方用红色宋体汉字标写船名号,夜间应有灯光照明或设夜间显示灯箱。

烟囱两侧或驾驶楼两侧应刷制中国渔政徽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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