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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保险利益法条 “第二条人身保险中

本文目录一览1,保险法对保险利益原则的主要规定是什么2,人身保险对保险利益是怎样规定的3,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利益的规定我需要写论文4,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利益规则是如何规定的5,保险利益的基本规定6,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如何界定7,我国保险法对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定性规定和时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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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法对保险利益原则的主要规定是什么2,人身保险对保险利益是怎样规定的3,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利益的规定 我需要写论文4,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利益规则是如何规定的5,保险利益的基本规定6,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如何界定7,我国保险法对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定性规定和时效规定是什么

1,保险法对保险利益原则的主要规定是什么

损失补偿原则!

2,人身保险对保险利益是怎样规定的

保险法中第2节人身保险合同第3101条投保人对以下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之外与投保人有抚养、供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保险公司1般会要求是近亲属,

3,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利益的规定 我需要写论文

原《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此条未考虑被保险人这一重要主体与保险利益的关系,也未明确具有保险利益的时间限制,实践中带来了一些争议。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12条对关于保险利益的规定作了明显修订:“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 自此,明确了考察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应当区分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二者时间上的要求有所不同。 《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4,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利益规则是如何规定的

保险利益,又叫“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害关系,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受损以及因保险事故不发生而受益的损益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载明: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由于人的价值是无法确定的,因此,人身保险合同只要求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具有利害关系,包括财产上和人身上的利害关系。如投保人对于配偶、子女、父母因人身上的利害关系而对之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利益,是指基于亲属关系,扶养义务,债务关系,财产或利益上的管理关系或经济上的利益关系而生的对特定人身体或生命的关切。投保人对其本人当然具有人身上的保险利益。人身上的保险利益是人身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必须存在人身上的保险利益,否则合同无效。
直接检索保险法相关条款

5,保险利益的基本规定

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是投保的前提条件。规定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在于遏制赌博行为的发生,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原《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此条未考虑被保险人这一重要主体与保险利益的关系,也未明确具有保险利益的时间限制,实践中带来了一些争议。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12条对关于保险利益的规定作了明显修订:“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 自此,明确了考察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应当区分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二者时间上的要求有所不同。《保险法》规定,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的毁损灭失直接影响投保人的经济利益视为投保人对该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规定:“财产保险中,不同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分别投保,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在其保险利益范围内依据保险合同主张保险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条规定:“第二条 人身保险中,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投保人主张保险人退还扣减相应手续费后的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如何界定

根据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1.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2.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3.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4.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以上就是国家法律层面对保险的保险利益相关界定。
我国《保险法》规定,除了投保人对自身具有无限保险利益外,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仅存在于一定的亲属关系之间,至于生意合伙人之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雇主与雇员之间、单位与员工之间虽然在经济上有利害关系,但是并不构成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除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外,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因此,保险人在承保人身保险时,要坚决按照保障利益原则办事,对没有保险利益的人身保险合同绝不予签订,这样才能把防范道德风险的工作落到实处。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12条对关于保险利益的规定作了明显修订:“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自此,明确了考察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应当区分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二者时间上的要求有所不同。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参照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12条有对关于保险利益的规定作了明显修订
本文的论述对象是人身保险领域中的保险利益.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法的基础性观念,涉及到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价值、超额保险、重复保险等一系列保险法制度上的设计.保险法上的这些(略)彻和体现了保险利益作为保险法基本原则的精神. 本文主要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主要是阐述保险利益这一概念的由来,来说明一般性保险利益制度的主要功能;以(略)学术观点的评析,论述保险利益之内涵.第二部分通过界定人身保险上保险利益之性质,来阐述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领域的适用.第三部分谈的是保险利益在人身保险领域具体适用过程中涉及到的一些问题,如保(略)、范围、时间效力、说明和审查以及保险利益缺乏的法律后果等.最后一部分是对我国立法的相关建议,
我国《保险法》规定,除了投保人对自身具有无限保险利益外,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仅存在于一定的亲属关系之间,至于生意合伙人之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雇主与雇员之间、单位与员工之间虽然在经济上有利害关系,但是并不构成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除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外,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因此,保险人在承保人身保险时,要坚决按照保障利益原则办事,对没有保险利益的人身保险合同绝不予签订,这样才能把防范道德风险的工作落到实处。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12条对关于保险利益的规定作了明显修订:“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自此,明确了考察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应当区分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二者时间上的要求有所不同。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保险法第十二条: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7,我国保险法对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定性规定和时效规定是什么

我国《保险法》第53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任何人对自己的生命或身体具有无限的保险利益,因此,在投保人以自己的生命或身体投保人身保险的情形下,自当不发生保险利益的认定问题。除本人、配偶、子女、父母以外,投保人对与其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均具有保险利益。因此,有抚养关系的兄弟姊妹之间、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及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与公婆、岳父母之间,都互有保险利益。时效规定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并不重要。也就是说,在发生索赔时,即使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失去保险利益,也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存在是订立合同的必要前提条件,而不是给付的前提条件。即使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因离异、雇佣合同解除或其他原因而丧失保险利益,也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人仍担负给付被保险人保险金的责任。扩展资料:产生依据国际上对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产生依据有两种原则,即利益主义原则和同意主义原则。1、利益主义原则利益主意原则把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否存在经济上的利益关系作为保险利益存在的依据。即如果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存在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则投保人就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如夫妻之间、合伙人之间等都存在经济上的利害关系,所以夫妻之间、合伙人之间相互具有保险利益。2、同意主义原则同意主义原则认为只要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而不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都认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3、我国采用利益主义与同意主义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我国《保险法》第53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采用的是利益主义与同意主义相结合的原则。(1)、利益主义我国《保险法》第53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具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2)、同意主义我国《保险法》第53条第2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为了更有效地防范道德风险,此处的“被保险人同意”应以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已经存在的可以产生利益关系的法律关系为条件。即这里表现出来的是双重条件,既要具有一定的法律关系又要被保险人同意。参考链接:百度百科-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中,对保险利益的时效规定是:只要求在合同订立时存在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只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在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发生保险事故或保险期满时,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形式。扩展资料财产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按其实际损失进行补偿。大多数人身保险.不是补偿性合同,而是定额给付性质的合同,只能按事先约定金额给付保险金。健康保险中有一部分是补偿性质,如医疗保险。在财产保险方面,大多数财产可参考其当时市价或重置价、折旧来确定保险金额,而在人身保险方面,生命价值就难有客观标准。保险公司在审核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时,大致上是根据投保人自报的金额,并参照投保人的经济情况、工作地位、生活标准、缴付保险费的能力和需要等因素来加以确定。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人身保险
我国《保险法》对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定性规定和时效规定是只要求在合同订立时存在保险利益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又称可保利益。保险利益产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联系,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利益,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害关系,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遭受风险事故而受损失,因保险标的未发生风险事故而受益。适应对象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保险法对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定性参考内容:法律界网站法务通VV
保险利益:在人身保险中是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关系包括,亲密血缘(父母与子女之类)、法律关系(夫妻)、利害关系(债务、雇佣)等,时效性:人身保险时效性只强调买的那一刻有利益存在就可以了,之后(直至事故发生或不发生)有没有利益合同都有效。例:夫妇两结婚时候夫帮妇买了一份人寿保险,2年后即使离婚,该人寿保险任然有效,利益实效只强调买保险的那刻存在。
你好!保险利益:在人身保险中是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关系包括,亲密血缘(父母与子女之类)、法律关系(夫妻)、利害关系(债务、雇佣)等,时效性:人身保险时效性只强调买的那一刻有利益存在就可以了,之后(直至事故发生或不发生)有没有利益合同都有效。例:夫妇两结婚时候夫帮妇买了一份人寿保险,2年后即使离婚,该人寿保险任然有效,利益实效只强调买保险的那刻存在。如有疑问,请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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