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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吃空饷 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

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处分。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工;(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三)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四)压

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处分。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工;(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三)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四)压制批评,打击报复;(五)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六)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七)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八)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

扩展资料:公务员管理的原则:一、竞争原则:竞争在制度中是公开、平等的。

所有考试、考核、录用等程序都是公开进行的,并且所有参加报考的人员不受性别、家庭出身、民族、宗教等限制,并逐步打破地域、身份的限制。

任何人都可以通过竞争进入到公务员队伍中来。

二、功绩原则:功绩是在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中的工作实绩。

公务员的职务升降、考核、任免、奖励等,都以其在工作中的功绩为主要依据。

三、法制原则:法制原则就是制定法律规范依照法规对进行管理,依照法律、法规行政,并受法律保护。

有关考试、录用、任免、升降等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

四、党管干部原则:党管干部原则是社会主义国家人事制度坚持的根本原则,建立制度不是削弱党对干部的领导,而是加强和完善党对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管理工作的领导。

通过把党的组织路线、方针、政策按一定程序转化为行政机关人事管理的法规,依此对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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