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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少年留遗书 并非专门针对张某

江西11岁男孩留遗书跳楼案二审2024年5月17日上午,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案件进行了二审公开宣判,该案件涉及上诉人张某某、汪某某指控原审被告人邹某侮辱及虐待被监护人。案件起因于2021年11月9日,九江市区某小学一名六年级学生张某在其住处小区不幸坠楼去世。警方到场后发现张某留有遗书,提及自己的死与班主任兼语文老师邹某有关。调查发现

江西11岁男孩留遗书跳楼案二审2024年5月17日上午,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案件进行了二审公开宣判,该案件涉及上诉人张某某、汪某某指控原审被告人邹某侮辱及虐待被监护人。

案件起因于2021年11月9日,九江市区某小学一名六年级学生张某在其住处小区不幸坠楼去世。

警方到场后发现张某留有遗书,提及自己的死与班主任兼语文老师邹某有关。

调查发现,张某此前多次未能按时按质完成作业。

教室监控录像显示,邹某在批评张某时使用了诸如“欠债大王”、“言而无信”等言辞,并采取了更换座位、轻拍头颈部位以及罚站听讲等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邹某在批评其他学生时也采用了类似的严厉措辞,并非专门针对张某。

班上其他同学普遍能够理解并接受邹某的教学方式,因此,法院认为张某的离世与邹某的行为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联系,判定邹某的行为不符合侮辱罪和虐待被监护人罪的构成要件。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准确,证据确凿,法律适用得当,程序合法,二审决定维持原判,邹某被判无罪。

江西11岁男孩留遗书跳楼案二审。

尽管如此,法院指出,邹某在教育过程中忽视了张某作为未成年人的心理承受能力,且事后未给予足够的关怀辅导,也没有及时与张某家长沟通。

邹某的部分言行虽不构成犯罪,但与人民教师的职业道德规范有所偏差。

基于此,教育主管部门结合邹某其他违规情况,已对其作出了相应的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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