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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交警今通报7起典型交通事故案例 违停也要承担事故责任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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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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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闽南网1月9日讯(福建日报新媒体·闽南网记者 李昌乾 )在2020年春运前夕,今天上午,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召开媒体通气会,会上通报了2019年7起典型交通事故案例,并对事故成因进行分析,个案背后,警示每位交通参与者。值得注意的是,此次通报的事故案例中,包括了违停也要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具体如下:

一、重型半挂牵引车碰撞骑行横穿道路的人力自行车

  交通事故经过:2019年1月6日12时12分,陈某林(男,1971年生,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准驾车型A2E)驾驶闽F3695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国道福昆线角美镇金钻KTV路段,与施某厚(男,1931年12月出生,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人)逆向行驶并骑行横穿道路的人力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施某厚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

事故成因分析:当事人施某厚驾驶二轮人力自行车时,逆向行驶且横过道路未下车推行,其过错行为与本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是造成本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当事人陈某林驾驶机动车时,未注意观察路面的交通状况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过错行为与本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是造成本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二、小型轿车碰撞跑步横过道路的行人

  交通事故经过:2019年2月25日15时55分,曾某财(男,1980年,福建省东山县人,准驾车型C1)驾驶闽E25F09号小型轿车,在东山县港下线岐下村路段,与跑步横过道路的陈某婷(女,2014年,福建省东山县人)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婷受伤的交通事故。

事故成因分析:当事人曾某财驾驶机动车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未保持安全车速,且未按交通信号(注意儿童标志、减速慢行标志)通行,该行为与本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是造成本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当事人陈某婷横过没有人行横道也没有过街设施的机动车道,未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且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该行为与本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是造成本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三、小型普通客车于道路左侧碰撞摩托车

  交通事故经过:2019年2月13日12时19分,张某钦(男,1985年,福建省南靖县书洋镇曲江村人,准驾车型C1)驾驶闽E6B853号小型普通客车,在省道S318线138KM+100M(船场镇上汤村)路段,正在超越前车时,于道路左侧与温某清(男,1982年,福建省武平县村人,准驾车型E)驾驶的闽DKB793号二轮摩托车(后载周某花,女,1983年,福建省武平县人)发生碰撞,造成周某花死亡、温某清受伤的交通事故。

事故成因分析:当事人张某钦驾车至肇事路段,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情况下超车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该违法行为是造成本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当事人温某清在本事故中无过错;当事人周某花在本事故中无过错。

四、轻型厢式货车驾驶人分心驾驶碰撞行人

  交通事故经过:2019年03月05日17时18分,曾某福(男,1988年,福建省龙海市人,准驾车型B2E)驾驶闽E76T62号轻型厢式货车,在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龙池大道恒苍村吟兜社路段,于靠中央隔离花台的机动车道与前方从路右往路左斜穿道路的行人谢某水(男,1947年8月出生,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人)发生碰撞,造成谢某水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

事故成因分析:当事人曾某福在雨天驾驶机动车行经在设有人行横道的村庄路段,未能及时察明道路前方交通状况并减速慢行,遇险采取措施不当且在事故发生前接听手持电话,其过错行为与本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是造成本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当事人谢某水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其过错行为与本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是造成本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五、重型半挂牵引车碰撞变更车道的套牌电动摩托车

  交通事故经过:2019年02月23日12时25分,廖某本(男,1983年11月2日出生,龙海市人,准驾车型A2)驾驶闽E15390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闽E7225挂号车),在芗城区漳华路仰恩医院对面路段,与违法变更车道的由蔡某芬(女,1975年09月13日出生,漳州市芗城区人,准驾车型E)驾驶“芗城0060N”号牌(套用其他车辆号牌)的电动摩托车发生刮碰,造成蔡某芬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事故成因分析:当事人蔡某芬驾驶悬挂其他车辆号牌的电动摩托车未确保安全车速行驶,变更车道未让正常行驶的车辆先行,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是造成本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当事人廖某本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是造成本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当事人雷某驾驶闽DLX865号小型轿车违法停放于漳华路西侧慢速车道内,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是造成本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当事人陈某辉驾驶闽DT891P号小型轿车违法停放于漳华路西侧慢速车道内,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不负本事故责任,但依法处罚其违停的行为。

六、醉驾摩托车碰撞违停的小型轿车

  交通事故经过:2019年02月22日01时40分,张某武(男,1978年,福建省云霄县人,准驾车型E)醉酒后驾驶闽ETV44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云霄县莆美镇阳下村西南区620号门口路段,摔倒后与停放在机动车道上由吴某勤(女,1984年,福建省云霄县人,准驾车型C1E)驾驶的闽E97H59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张镇武受伤,两车局部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成因分析:当事人张某武醉酒后(血液乙醇含量110.65mg/100mL)驾驶普通二轮机动车未注意察明前方路面情况,未确保安全驾驶,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其违法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是造成本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当事人吴某勤驾驶闽E97H59号小型轿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未按操作规范操作,妨碍其他车辆的通行,其违法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是造成本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七、轻型自卸货车转弯时碰撞无证无牌超员摩托车

  交通事故经过:2019年01月13日13时41分,林某明(男,1972年,福建长泰县人,准驾车型C1E)驾驶闽E7Z135轻型自卸货车,在长泰县林墩工业区石桥路109号厝外叉路口左转弯时,与郑某玲(女,1987年,福建省永春县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未悬挂号牌二轮摩托车(后载乘员郑某灿、郑某辉)发生碰撞,造成郑某灿(男,2013年,福建省永春县人)死亡,郑某玲、郑某辉(男,2015年,福建省永春县人)受伤的交通事故。

事故成因分析:当事人林某明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且未能按照操作规范要求安全驾驶,与本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是造成本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当事人郑某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载人数,与本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是造成本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郑某灿、郑某辉在事故中无过错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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