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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中小学校内不得设置食品小卖部超市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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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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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备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原则上采用自营方式供餐;非寄宿制中小学、幼儿园原则上不得在校内设置食品小卖部、超市,已经设置的,要逐步退出。今天上午,市场监管总局、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等四部门就近日联合印发的《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作了解读。

  《指导意见》对校外供餐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比如,注重强化人员培训,同时,注重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要求供餐单位“每周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和隐患,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并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对学校周边用房有管理权限的学校,不得将周边用房租借给无证无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或单位。同时明确,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厉打击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指导意见》要求具备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原则上采用自营方式供餐,不再签订新的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合同。非寄宿制中小学、幼儿园原则上不得在校内设置食品小卖部、超市,已经设置的,要逐步退出。

  目前,学校和幼儿园正在全面实行校长陪餐制。《指导意见》明确要求,陪餐人员对饭菜进行客观评价,对食堂环境卫生、从业人员工作情况等进行监督,做好记录。此外注重及时解决问题和风险隐患,要求对陪餐中发现的和学生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及风险隐患立即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核。

  《指导意见》要求市场监管、教育行政部门积极借助“明厨亮灶+互联网”,随机抽查供餐单位和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状况,主动查找、发现供餐单位和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问题及风险隐患。(记者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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