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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科】IPTV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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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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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科】IPTV

  国际电信联盟对IPTV的定义是:”IP电视是指通过可控、可管理、安全传送并具有Qos保证的无线或有线IP网络,提供包含视频、音频(包括语音)、文本、图形和数据等业务在内的多媒体业务。其中,接收终端包括电视机、掌上电脑、手机、移动电视及类似终端”。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展研究中心《中国视听新媒体发展报告(2011)》对我国IPTV的相关定义(P96):中国现阶段所指的IP电视是指通过可控、可管理、安全传送并具有质量保证的有线IP网络,提供基于电视终端多媒体业务。其中的有线IP网络可以是电信宽带网,也可以是五类线网和经过IP化改造的有线电视网。IP电视与互联网电视的区别在于:前者运行在城域网上,后者运行在广域网(互联网)上。目前,中国的IP电视业务主要运行在电信宽带网上。

  牌照上的摸索:2003年底,上海广播电视台(原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在上海率先启动IPTV的技术试验和业务试点。2005年3月,广电总局给上海广播电视台颁发全国首张IP电视集成运营牌照。之后,广电总局又先后给中央电视台、广东南方广播影视传媒集团颁发集成业务全国运营牌照,给杭州华为颁发集成业务区域运营牌照,给中国国际广播电台颁发IP电视内容服务牌照。2009年,江苏广播电视总台又获得IP电视集成业务区域运营牌照。

  运营上的摸索:2004年,由黑龙江联通(原网通)和上海文广百视通合作,在哈尔滨推出IPTV业务试点,将IPTV与宽带业务紧密发展,逐渐小规模发展至全国。

  试点上的突破:在三网融合政策实施之前,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曾经批准的IPTV试点城市共计1省12个市,分别是:江苏省和汉中、西安、上海、福州、黑河、厦门、哈尔滨、盘锦、沈阳、大连、台州、杭州市,除了杭州,大部分城市是上海文广的试点城市。三网融合政策设定了54个试点地区,试点地区可以申请试点IPTV业务,基本覆盖全国。三网融合政策没有明确禁止非试点地区不得进行IPTV业务,但必须按照原有政策取得相关资质。

  牌照商的突破:至2012年底,中国电信、中国联通获得广电总局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在集成播控平台上,《三网融合试点地区IPTV集成播控平台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局【2010】344号)提出了二级播控平台的概念,新型集成播控平台无论在内容丰富性还是业务的规范性方面都优于上海文广的老平台

  运营上的突破:至2014年底,全国IPTV用户总数达到3375.6万户,用户主要集中在华东地区和中南地区。

  2018年6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正式批复了中国移动广东分公司的IPTV传输业务许可证,也即传输牌照。广电总局对于中国移动的IPTV传输牌照的颁发,采取的是分省验收,分省核发的方式。

  2017年6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文,明确指出:由于中国联通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集团公司在开展IPTV传输服务的过程中,存在严重违反国务院相关文件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关于IPTV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形,有严重安全隐患,对用户权益造成损害。为此,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于近日责令中国联通、中国移动停止违规的IPTV业务,并对已开展的IPTV传输服务业务进行全面整改。整改工作应于2017年6月底前完成。截至目前,广电总局先后颁发了12张IPTV牌照,其中两块IPTV传输牌照分属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三大运营商中,唯独中国移动在这一方面还是空白。

  2015年5月:广电总局正式下发了97号文:《关于当前阶段IPTV集成播控平台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在重申344号和43号文的基础上,又提出了推动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与IPTV传输系统加快对接的指示,同时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同步加快IPTV监管体系建设。

  2014年底,广电总局正式批复同意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增加IPTV传输服务传输范围的批复(新广局网字[2014]69号),此前中国电信已经提交了《关于申请三网融合第二阶段试点业务经营许可的请示》。总局要求中国电信在取得许可、做好对接、保障节目安全质量,授权子公司等问题落实之后方能开展业务。

  2015年3月,广电总局在江苏南京召开IPTV建设管理工作座谈会,会议中再次强调对IPTV集成播控平台加强监管力度,在全国范围内推动广电、电信双向进入的同时,要求IPTV行业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和内容管理,同时规范平台建设对接。开展IPTV业务,集成播控总、分平台和传输服务企业均应分别取得总局颁发的具有相应许可项目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后,方可对接并开展业务,推出任何IPTV的新产品、新业务,都要在合规建设和对接的平台上进行。

  2012年:广电总局发布43号文:《关于IPTV集成播控平台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主要规范了建设全国统一的IPTV集成播控平台体系、实行中央与省集成播控平台分级运营的模式、建立和完善两级IPTV内容服务平台体系、严格准入审批管理、积极推动IPTV集成播控平台与IPTV传输系统规范对接、建立健全IPTV安全播出和安全传输保障体系、工作制度和相关工作要求等方面的问题。

  2010年:广电总局发布344号文:《关于三网融合试点地区IPTV集成播控平台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了二级播控平台的概念:三网融合试点地区IPTV集成播控平台的建设由中央电视台(具体由中国网络电视台)会同地方电视台联合建设。

  2010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三网融合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10]35号),进一步明确规定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负责IPTV集成播控平台的建设和管理,负责节目的统一集成和播出监控,负责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管理。其中,用户端和计费管理由合作方协商确定,电信企业可以提供节目和EPG条目,经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审核后统一纳入节目源和EPG。在每个三网融合试点地区(城市),IPTV传输业务原则上由一家电信企业经营。文件规定,电信主管部门要将IPTV业务纳入安全播出管理范围,切实加强监管,确保IPTV集成播控平台对节目源的控制,确保内容播出安全和传输安全。

  2010年4月:广电总局发布41号文(网发字[2010]41号文件):文件认为一些地方的电信企业未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擅自开展IP电视业务,严重危害了国家网络信息安全,影响了国务院关于三网融合工作的战略部署和广播电视事业的正常建设。现根据中央领导和总局领导的指示,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对未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擅自开展IPTV业务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依法予以查处,限期停止违规开展的IP电视业务。

  2010年1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三网融合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0】5号),三网融合是指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在向宽带通信网、数字电视网、下一代互联网演进过程中,其技术功能趋于一致,业务范围趋于相同,网络互联互通、资源共享,能为用户提供话音、数据和广播电视等多种服务。

  2009年8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颁发《关于加强以电视机为接收终端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强调通过互联网连接电视机或机顶盒等电子产品,向电视机终端用户提供视听节目服务,应当按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9号)的有关规定,取得“以电视机为接收终端的视听节目集成运营服务”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目前《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分为计算机、电视机、手机三大方向九大类别。

  2009年4月:《电子信息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正式提出“支持IPTV(网络电视)、手机电视等新兴服务业发展。”这一表述是IPTV第一次以国家鼓励支持的形象正式出现在国家相关文件中。

  2008年1月:国办发(2008)1号文中明确提出推进三网融合,打破国办发(1999)82号文件有关电信、广电分业经营的规定,提出“鼓励广播电视机构利用国家公用通信网和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提供数字电视服务和增值业务”。

  2007年12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信息产业部(现工信部)共同颁发第56号令:《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该规定进一步详细明确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工信部在互联网视听节目管理上的分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统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产业发展、行业管理、内容建设和安全监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电信行业管理职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规定》明确以国有资本为主导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利于发展中国特色网络文化,加强网上思想文化阵地建设,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推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健康发展,符合《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的要求。

  2005年5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广电总局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简称“细则”),其间规定:根据《意见》的分工,广电总局是网络广播影视和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网上传播活动的主管部门,负责对传播境外有害广播电视节目的网站进行监控、提出封堵意见并通知信息产业部实施;根据《意见》的要求,国家对基础电信运营商、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实行年检制度,互联网各有关管理部门要在各自分管的职责范围内对其分别提出意见,实行一票否决制。

  2004年7月:2004年7月6日颁布并于2004年10月11日起施行(广电总局令第15号同时废止)的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9号《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中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以下简称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工作;国家鼓励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过国际互联网传播视听节目;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会市、计划单列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可以申请自行或设立机构从事以电视机作为接收终端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集成运营服务。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办此类业务。

  2003年2月:2003年2月10日起施行的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5号《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中指出: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对视听节目的网络传播业务实行许可管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视听节目必须持有《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1999年9月:为了防止广电和电信的恶性竞争,1999年9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信息产业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广播电视有线网络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2号),内容第五条明确规定:按照规定,电信部门不得从事广播电视业务,广播电视部门不得从事通信业务,对此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对各类网络资源的综合利用,暂只在上海试点。

  根据2018 年3月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提名项目“IPTV 标准、关键技术和产业化 ”公示内容,我国IPTV通过项目实施获得授权国家发明专利 68 项,完成通信行业标准 36 项,主导或合作制定 ITU-T 标准 40 项。

  IPTV标准的制定:2005年8月,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China Comunications Standards Association,简称:CCSA)为适应当时IPTV技术的发展,启动IPTV标准制定工作。“IPTV特别任务组(TC1 SWG2)”主要职责是负责研究、领导IPTV项目的标准研究工作;具体组织IPTV项目的总体规划设计、项目分工、计划进度、指导标准项目完成,最终协调完成IPTV项目的标准化工作。IPTV标准研究工作主要依据三点原则:首先,要综合考虑多方面意见,循序渐进;其次,要适当兼顾今后附加业务的发展需要,要考虑国际化的需要但先要立足国内;最后,在标准研究工作中着重考虑解决的问题,包括知识产权问题、承载网络问题、体系架构问题、数字版权保护的问题、编解码标准、系统内部接口标准化和互通、系统的开放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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