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深化四大经济领域改革的建议(下)
王小广 产健/文
要继续深化资本市场体制改革,建立高效发达的创新型金融体系,更加有效地促进科技强国与制造强国建设。
当前科技强国与制造强国建设有两个最大的短板,一是不少关键核心技术受制于人,二是尚未建立高效有力的创新性金融体系。甚至可以说,创新性金融发展的严重滞后,是两大强国建设的最大“瓶颈”。
“十四五”必须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解决创新型金融发展这一“关键瓶颈”,为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瓶颈”提供强大的风险资本支持。而当前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须体现三个“优先”取向。
首先,要优先改革和发展资本市场,把大幅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作为优化金融结构的主要目标,为创新型国家建设提供强大的资本动力。
直接融资比例过低,是我国金融发展的最大短板,也是有效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的重要制约因素。直接融资比重低,不仅从结构上制约了我国金融产业竞争力提高,导致我国整体融资成本高、效率低,而且对银行金融发展造成过大的压力,特别是使金融风险过度地集中于银行,不利常规性金融的创新和稳定发展。更为重要的是,直接融资比重低,不利于国家由要素驱动、投资驱动向创新驱动的重大转变,制约着国家整体创新能力的提高。
企业是国家竞争力的核心,资本市场在两方面对企业竞争力的形成起关键作用,一是直接为大中企业和新兴产业创新发展提供大量的长期性廉价资本,二是作为股权交易平台,为企业兼并重组、盘活资产、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提供强大的机制动力。
其次,在优先改革和发展资本市场中,又要优先改革和发展创新型金融。
“创新型金融”提供大量的、多元化的风险直接融资,通过显著降低原始创新的成本,能明显提高原始创新成功的概率。在上世纪90年代,经济学家分析为什么高科技革命发生在美国,而不是日本、欧洲,答案是美国的资本市场特别是支撑高风险创新活动的资本市场--纳斯达克,发挥着关键作用。
高风险产业与高风险的金融是一对孪生兄弟。发达的风险投资市场,为高风险的创新活动提供了充足的廉价资本,同时,更重要的是,创新的成果通过资本市场的溢价而实现,资本投资者和实业投资者都得到了高额的回报,既使这是一个泡沫化的过程,但却是技术型泡沫,而不是纯粹的资产型泡沫,因而,可认为这是一种良性的创新发展机制。不仅如此,在我国,如果实现了“创新型金融”的“大立”,则为资本市场主板的“改”和“破”创造了经验和条件。
再次,在优先改革和发展创新型金融中,要本着重点支持国家创新发展的示范引领区的原则,优先改革和完善深圳创新型金融环境,把深圳建设成为我国创新型金融中心。
一方面,在国家创新发展的中期,创新型金融只有与创新型地区(城市)有机结合,才会彰显更大的效率。深圳是我国第一个把城市发展的目标定位为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大都市,经过近20年的努力,其创新能力位居全国最前列。众所周知,国内很多新兴产业做大做强,如阿里、京东等,都不是主要利用了国内风险资本,而是借助于国际风险资本。近20年来,我国的风险资本在快速成长,但风险资本规模偏小、实力偏弱,特别是风险二级市场发展严重滞后,严重制约着我国企业整体创新能力的提高。深圳的产业和企业创新能力如果能与强大的国内风险资本结合,将会如虎添翼,必能显著提高深圳创新发展的能级。
另一方面,中美经贸摩擦的升级,对我国重要产业链特别是高科技产业链形成巨大压力,化解这一风险的根本途径就是进一步深化资本市场发展,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型金融体系。从产业基础与金融环境来讲,把创新性金融改革和发展的重点放在“深圳”,无疑将会更加有效。
“十四五”时期进一步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加快建设发达的创新型金融体系,可考虑按以下思路推进:
一是继续改革和完善资本市场的基本制度。在全面落实市场准入改革,在从科创板、创业板到主板,全面实行“注册制”;加快完善市场交易制度,主要是提高事中监管水平,注重过程监管,健全市场信息披露机制,对于不充分披露相关信息的企业给予严重处罚,注重事中监测,依法、依规查处市场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违法、违规成本,营造良好的市场投资环境;进一步完善市场退出机制等。
二是重构机制,形成上海-深圳两大创新型金融发展板块的竞争新格局。我国股市发展弊端丛生的主要原因是一开始制度设计得不周全,在实施中完善的能力也较差。前期科创板的设立与创业板的改革是创新型金融改革和发展的重大举措,这些改革举措不仅重视激发市场活力,而且注重规范与监管。激发活力最重要的方面是鼓励地区竞争。
我们建议,为加快我国高效有活力的创新型金融体系的形成,有必要鼓励上海科创板与改革重组后深圳创业板开展充分有效的竞争,促进我国创新型金融机制的完善。如国家可分别授予两个交易所对两个创新型金融板块更大的自主权和监管权。在条件成熟时,重组我国资本市场的区域结构,形成更加专业化、规范化的资本市场分工。
三是创新型金融发展要在扩大开放、深化国际金融合作上着力。扩大资本市场开放,是提高我国资本市场竞争性和规范化水平的重要方式。在我国创新型金融体系发展中,既要不断扩大资本市场开放度,引入发达国家的风险基金、风投公司,更要依托香港国际金融优势,深化沪港合作、深港合作,倒逼完善创新型金融制度,提高我们对风险市场的监管水平。
要深化住房体制与信用体制改革,形成支持消费主导型经济的重要制度。
我国经济已经从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从增长结构与动力变化上看,必然实现由投资主导型经济向消费主导型经济转变,消费主导型经济往往与过剩经济相对应,这一经济形态的长期持续发展,主要依赖于强大的民生保障和高度发达的信用制度支撑。住房、教育、医疗、就业都是重要的民生,如果这些民生短板长期得不到加强,民生保障不充分,民生发展不公平,居民消费信心与消费倾向就难以有效提高,这其中最关键的是住房保障制度。因为住房是最大的必需品,它在影响消费者与生产者行为上举足轻重,或者讲有什么样的住房制度就会什么样的消费行为。过度投机的住房市场以及分配严重不均的住房制度,不仅会限制中等收入群体规模的扩大,抑制消费增长,而且还会导致社会严重的对立分化、互信度降低,不利于高级信用经济的建立,进而进一步抑制消费,增加市场交易成本。
就信用制度而言,市场经济的实质是信用,完善的市场经济社会必定是信用高度发达的社会。保持经济活力、有效配置资源的表面是市场,实际是信用这只“看不见的手”在发挥关键作用。可以这样认为,阻碍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障碍是信用制度的缺乏。缺乏信用的社会,会从需求与供给两端阻碍经济增长质量与效益的提升。
长期以来,我国信用制度缺失比较明显,假冒伪劣、市场欺诈层出不穷。信用的严重缺失既大大增加了生产经营者的融资成本,也会损坏市场经济的声誉,阻碍高层次的市场经济形态的形成及消费需求升级发展。总之,建立公平合理的住房保障制度与发达的信用制度,对建立消费主导型经济、提升供给质量、促进市场经济体制完善至关重要。
深化改革现有住房体制改革,建立公平合理的住房保障制度。根据我们早期的研究,我国应该建立这样的住房保障制度:以市场化为基础、政府提供最基本的住房保障、只鼓励一户一套住房的住房制度,并相应地建立政府宏观调节与市场基础性作用相结合的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体系。以市场化为基础、政府提供最基本的住房保障、只鼓励一户一套住房,都需要深入改革现有的住房供应、分配、调节等体制才能实现。
一是区别基本住房需求与投资需求,通过科学设计显著差异性金融与税收政策,保障“只鼓励一户一套住房”目标的实现。即任何时候和任何家庭,国家对第一套住房都是鼓励的,在金融政策上和税收政策上都给予优惠,如第一套房首付比例都很低,贷款按优惠利率,在税收上可以明确为长期免税。对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则采取严格的抑制性政策,主要是通过明显差别化金融税收政策来实现,如大幅提高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比例,第二套住房的贷款利率比官方平价利率高1倍以上,同时,对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征收惩罚性的高税率,(如年税率超过2%),并对投资增值部分征收高比例的资产所得税(目前是20%,可提高到50%以上)。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落实“房住不炒”的政策定位,大幅增加炒房成本,抑制投机需求。
二是全面改革优化住房土地供应制度。建立针对土地功能转换(农转非、土地用途改变及土地再开发)的公平合理的收益分配制度,加快完善土地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
三是改革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基本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全体国民“住有所居”。“十四五”期间要继续大力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探索支持利用集体建设用地、盘活存量土地等按规划建设租赁住房,完善长租房政策,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当前我国越是大城市、越是房价偏高的地区,租赁住房建设“缺口”越大,解决住房问题重点在大城市,要使大城市保障性住房比重显著提高。
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平台,改革完善现代信用制度。我国信用建设长期滞后,过去十多年我国在一些领域如金融领域、市场监管环节,明显加快了信用体系建设步伐,但条块化问题突出,导致信用不能共享,同时,信用法制化建设严重滞后。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就是要加快建立现代信用制度。
首先,“立、改、废”多管齐下,完善信用建设的法律体系。尽快制定全国统一的信用法,修改现行有关法法律,使其对信用建设更具有针对性,如完善破产制度,维护债权人利益;完善代理制度,预防各种欺诈行为的发生;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增加交易透明度;对我国现行法律、规章进行清理,凡是与市场经济规则相抵触,与现行基本法律相冲突以及对相关领域信用建设不利的,要坚决废止。
其次,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平台,打破信用信息“孤岛”,加快信用信息共享步伐,整合针对全部居民所有信用记录的资源,建立全面规范统一的信用数据库及监管体系。其中最主要是改革建立信息共享与信用等级分类监管制度,促进信用公开及有效使用。建议成立全国统一的征信平台,整合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关系最为密切的部门如金融、税务、住房、互联网交易网络、社会公共服务及公检法等部门的信用资源,建立以身份、社会帐户等永久资信相关联的全社会个人全息档案。鼓励第三方评级机构发展。
第三,严格执法,建立信用终身追踪制度。对失信者予以重罚,让一次失信,处处受限,通过提高违法者和失信者的成本来促进信用经济发展。(产健:现在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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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郭晓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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