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勤:在港中资机构实施巴塞尔协定三最终方案的重点解读!
自巴塞尔协会(BCBS) 的《巴塞尔协定三:危机后改革的最终方案》(“巴三最终方案”)于2017年底确定之后,世界各管辖区开始逐步在各自银行监管框架内根据本管辖区具体情况落实巴三最终方案。该方案核心目标旨在增强银行资本计量的审慎性和可比性。从这个目标出发,巴三最终方案增设了72.5%的资本底线,收紧了对银行使用内部模型法的规定,并提高了风险加权资产及资本充足率的可比性。2020年11月香港金融监管局(“金管局”)发出了关于实行《巴塞尔协定三:危机后改革的最终方案》的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按照原定实施路线日实施香港版巴三最终方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保监会”)也于2023年2月18日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资本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修订后的资本管理办法拟定于2024年1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两地监管机构发布的实施时间线年成为在港中资机构落实香港版和中国版巴三最终方案的关键年。本文立足中国已经发出的规定和香港近年来陆续发出的一系列征求意见稿和修订版监管政策,分析了在港中资机构实施巴三最终方案需要关注的重点。
为落地巴三最终方案,香港金管局除了在2020年11月发布了征求意见稿之外,从2017年至今,也陆续发布了一系列征求意见稿附录、通告(CIR)、模板以及监管政策手册(SPM)的修订稿等文件。因此对于香港版巴三最终方案有部分内容已经在本地金融机构开始实施。未来在发布最终版的香港版巴三最终方案后,重点在于针对于现行有效文件与最终版之间的差异,在不超过十个月的实施时间内做到快速、有效的落地实施。
基本计算法(BSC):针对符合要求的小型和业务简单的认可机构,依然可以适用基本计算法,但其风险暴露分类根据巴塞尔协定三的标准法进行了相应的修订。
信用风险标准法(STC):优化了信用风险暴露的颗粒度和风险敏感度校准,对于部分业务与风险暴露的映射关系和判定标准进行调整;通过细化无评级风险暴露,减少对外部评级的过度依赖。
信用风险内评法(IRB):限制针对银行、金融机构和大型公司使用高级内评法,并且需在征得香港金管局的同意后,方可使用初级内评法进行计量;对于银行估计的PD、LGD和EAD增设底线要求;修订计量方法,提升计量的简单性和稳健性;强化对参数估计和数据的要求。
信用风险评估调整(CVA)框架更新了现有的法规,新规包括修订的全面版基本法和减低版基本法,及修订的新标准法。
采用修订后的标准法取代原内部模型法(未在香港实施)和两种标准法(包括基本指标计算法和替换指标计算法)。
修订后的标准法对于损失数据的质量提出更高要求。基于此香港金管局允许银行使用至少5年的高质量数据来计算LC,对于没有5年高质量数据的银行仅根据业务指标部分(BIC)来计算资本。
对市场风险框架的进行改善,清楚界定银行账户及交易账户界限,为减少银行账簿和交易账簿间的监管套利,进一步明确市场风险框架的实施范围。
对市场风险框架的改善:(1)对原内部模型法(IMA)进行修订,淘汰风险值 (VaR),并采用期望损失(Expected shortfall)作为替代指标, 以违约风险资本要求(DRC) 取代增额风险资本要求(IRC);(2)对标准法(STM approach) 提出新修订,将包含敏感度方法(SBM), 违约风险计量 (SA-DRC) 和剩余风险计量 (RRAO);(3)提出简化标准法(SSTM approach) ,并提出在交易台层面计提资本。
信息披露方面:使用标准表格和模板进行第三支柱披露,提升披露的一致性和可比性,并且在国际版巴三最终方案披露表格和基础上,根据香港本地的业务特点对部分披露表格和模板进行本地特色化调整。
中国银保监会的征求意见稿根据中国境内银行形态,对现行的资本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建立了差异化资本管理体系,根据商业银行资产规模和跨境业务规模分为三档进行资本管理办法的差异化实施。主要调整有:
针对信用风险,细化了标准法下的风险暴露权重以增加标准法的精细度和风险敏感性,由此提高了标准法与内部模型法的可比性。在实施标准法的过程中,针对投资级公司的认定、合格信用卡债项的认定、价值比(LTV)的审慎估值等方面提出新的挑战。
针对市场风险,强调了银行账簿和交易账簿的划分标准,提供了市场风险标准法计量的风险敏感性, 并采用新的内部模型法强化银行机构对极端情况下尾部损失的捕捉能力。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计量以交易台为基础,并对交易台业务进行政策制定,细分和管理。
针对操作风险,废除了高级计量法,保留了基本指标法,明确了新的标准法计量规则。银行根据分档情况适用基本指标法或标准法计量操作风险资本,采用标准法计量操作风险资本的银行如需采用自身损失数据计量内部损失乘数(ILM),需符合具备10年(或5年以上,当不具备10年高质量内部损失数据时)数据观察期等损失数据收集、识别和处理的一般要求和具体要求,并经监管机构验收合格。
针对第二支柱,强化了第一支柱未覆盖风险的管理,例如流动性风险,信息科技风险等,同时强调了压力测试,并加强了对第二支柱的监督检查。
信息披露根据三档银行划分建立差异化信息披露体系。从第一档银行披露全套报表,逐步简化,到第三档银行仅需披露资本充足率和资本构成。修订的更加精细化披露模板,增加了银行间披露的可比性。
在港中资机构根据自身企业性质、业务特性、规模大小等因素需要不同程度满足香港版和中国版巴三最终方案的管理要求。两地规则虽然大方向一致,但是细节上仍有较大差异。例如:
在资本计量方面, 1) 标准法可以使用的计量方法有差异。香港法允许外部评级法的使用,而中国则规定使用标准信用风险评估方法。2) 风险暴露分类的类别和条件不同,并且对应权重有所差别。3)操作风险方面,银保监会保留了基本指标法,银行根据分档情况选择对应的计量方法。4)对72.5%资本底线的合规时间要求有所不同。中国规定了三年的合规时限,而香港则为五年。
在资本披露方面,1)两地的差异化管理机制不同:香港金管局针对部分满足豁免条件的认可机构,可以免除资本披露的要求,并且限定表格的使用范围(如适用于本地成立为法团的认可机构、或香港以外成立为法团的认可机构);而中国银保监会则针对第一档银行、第二档银行、第三档银行分类差异化的模式规范其资本披露。2)披露内容的差异:虽然香港金管局和中国银保监会都根据国际版披露表格和模板制定相应的要求,但是两地都根据各自的市场环境和银行业务特色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因此存在相应的差异:如表格和披露的数量不同;2024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披露内容不同;同样名称表格和模板的内容细节、指标计量注解存在差异等。
针对在港中资机构应对香港版和中国版两套巴塞尔协议三最终方案实施的挑战,德勤连通香港和中国巴塞尔协议三实施团队,为在港中资机构提供巴塞尔协议三解决方案,应对香港版重点解决数据和计量问题;针对版,重点解决基础数据提取和映射问题,同时提供两地政策差异的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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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郭晓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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