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起这些新规将实施,事关你的房子、车子、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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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有一批新规
9月将正式开始实施
与你的生活息息相关
赶紧来看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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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契税法》
还没买房、过户的各位小伙伴恭喜啦!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该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契税法》新增了免征契税的情形: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也就是说,以后夫妻房产过户、子女继承房产,均可以免征契税啦!
此外,个人购买住房还享有税收优惠。
《契税法》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一起来看看
和《契税暂行条例》相比,
《契税法》有哪些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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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居民区跳广场舞不得超噪音限值
你会否经常在家也会受到广场舞噪音的烦扰?新规来啦,7月28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表决通过《陕西省全民健身条例》,该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
《条例》规定,在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应当合理选择时间和场所,产生的噪音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音限值。
此外,收费的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免费向社会开放。
三、有条件的居民区应升挂国旗
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规范国旗升挂、使用行为,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西安市国旗升挂使用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管理办法》明确,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春节和国家宪法日等重要节日、纪念日,各级国家机关、各人民团体以及大型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居民院(楼、小区)有条件的应当升挂国旗。
区县教育、商务、文化旅游、文物、体育、城管等部门(以下统称国旗管理部门)在辖区内根据各自职责对国旗的升挂、使用、收回实施监督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社区、村以及前款国旗管理部门管辖范围外国旗的升挂、使用、收回实施监督管理。
四、建筑区内车位优先满足业主需要
人行道上不再增设停车位,已设置的逐步撤销;实行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电子收费;禁止在人行道上没有设置停车泊位的区域停车……7月28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批准《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条例》,《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主城区5000㎡以下的地块优先用于建设公共停车场等公用配套服务设施;鼓励老旧小区安装机械立体停车设施;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的设置应当严格控制、逐步缩减。人行道上不再增设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已设置的停车泊位应当逐步撤销。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要。用于出售或者出租的,应当优先出售或者出租给业主,仍有剩余的,鼓励向社会开放。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将自用停车场或者停车位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共享停车。单位、个人可以依托停车信息管理服务系统实现停车位有偿使用、错时共享。
此外,居民住宅区现有停车场不能满足停车需要的,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的前提下,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可以在共有部分的场地、道路划定业主共有的停车位。单位、居民住宅区闲置的土地,广场、学校操场、公园、绿地等场所的地下空间,可以采用市场化方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但不得影响地上空间功能的正常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民住宅区、大中型建筑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配建、增建停车场。配建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新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标准设置一定比例的访客车位。
针对这些即将“上线”的新规定,您有哪些想说的话,可以在评论区进行留言互动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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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三秦房产网
综合整理至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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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郭晓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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