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局向家电维修经营者发出告诫书
本报讯(记者 王薇)为维护北京市家用电器维修服务领域市场价格秩序,规范有关经营者的价格行为,8月16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向各家用电器维修服务经营者发出提醒告诫书。
告诫各经营者,坚持依法合规诚信经营。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规定,依法合规经营、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加强价格自律,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建立和完善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和纠错机制,及时妥善处理价格纠纷。
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家电维修经营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标示服务项目(包括检查、修理、上门服务等)、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涉及修理辅料、零配件的,应当标示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家电维修经营者通过网络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提供上门维修服务的,维修人员应当在服务前主动向用户出示价目表或价格手册等,明码标价,以便于用户选择、查询。
及时出具结算清单。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除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明码标价外,还应当在结算前向消费者出具结算清单,列明所消费的服务项目、价格以及总收费金额等信息。结算清单上应当如实填写所维修项目的检查费、修理费和辅料费,以及维修所调换的零配件名称、数量、价格;提供上门服务的应标明上门服务费等。
主动防止价格欺诈行为。家电维修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谎称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提供服务;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等。
请各家电维修经营者对照上述要求,及时开展自查自纠。市场监管部门将紧盯群众投诉举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对经提醒告诫仍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依法从严查处。对性质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依法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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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郭晓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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