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概况
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具有法人资格,成立于一九九五年四月。
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是由船舶制造与修理、船舶配套设备制造企业和科研设计院所,与船舶行业相关联的高等(专业)院校和企、事业单位以及符合条件的同业经济组织,按平等自愿的原则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船舶工业行业组织。
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现有团体会员381余家,包含了全国船舶行业规模以上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其产品产量占全国船舶工业总产量的95%以上。
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产生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其常设办事机构是秘书处,下设统计信息部、研究咨询部、国际合作部、会员事务部、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和培训部。为了便于开展专业性活动,协会设相关专业委员会(分会)。
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在政府的宏观指导下,坚持以服务为宗旨,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沟通政府与企事业单位的联 系,为企事业单位、行业服务,为政府、社会服务,维护会员单位和行业的合法权益。以服务、自律、维权、协调和监督为基本职能,其主要任务:受政府委托,组 织和实施行业调查,向政府部门提出行业发展规划、经济技术政策和经济立法等方面的建议,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船舶工业实施行业管理;向政府部门提出船舶工业 存在的共性问题,反映会员单位的意愿,维护会员单位合法利益;开展行业自律、制定行规行约,协调会员单位之间的关系,为会员单位提供咨询服务;推进本行业 的企业改革、技术进步与产业发展,组织经验交流和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培训;组织和参与行业名优产品和各类工业奖项的评价、申报和推荐工作;参 与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认证及资质认证;参与制定、修订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组织本行业开展各项与国外有关经济组织和团体 的活动,包括组织考察、举办展览会、经贸洽谈会等;收集、分析、发布国内外船舶工业有关经济信息,编辑出版发行会刊、资料和出版物,以及承担政府和企业委 托的有关事项。
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将在政府部门的指导下,进一步依靠广大会员单位,为船舶工业实现由大变强的“船舶梦”贡献自己的力量。
本协会是由船舶制造与修理、船舶配套设备制造企业,船舶和船舶配套设备科研设计院所,船舶检验部门,与船舶行业相关联的高等(专业)院校和企、事业单位以及符合条件的同业经济组织,按平等自愿的原则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船舶工业行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高举马列主义、思想、理论、“”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伟大旗帜,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按市场化原则规范办会。
本协会坚持中国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为政府部门服务,为行业服务,为企事业单位服务,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在联系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在协调会员单位关系、行为方面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成为政府管理行业的重要支撑,促进行业技术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对社会宣传船舶工业的重要窗口,密切与国内外同行交往的重要手段。壮大船舶工业实力,推动我国成为世界造船大国、强国。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国防科工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一)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结合本行业情况,积极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接受政府委托,协助国家有关部门对船舶工业实施行业管理;
(二)受政府委托,组织和实施行业调查、承担行业统计工作,开展经济运行分析,参与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认证、企业资质认证以及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修订工作并组织贯彻实施,向政府部门提出行业发展规划、经济技术政策和经济立法等方面的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
(四)开展市场调查,分析市场形势,开发信息资源,建立信息网络,为会员单位、政府部门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五)推进本行业的企业改革、技术进步与产业发展,组织专题论坛、经验交流和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培训,提高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和国际竞争能力以及船舶工业的队伍素质;
(七)开展行业自律,制定行规行约,协调会员单位、行业之间的关系,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八)组织本行业开展各项与国外有关经济组织和团体的活动,包括组织考察、举办展览会、经贸洽谈会等,促进会员发展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的合作与交流;
(九)积极开展新闻宣传,收集、分析、发布国内外船舶工业有关经济信息;编辑出版发行会刊、年鉴、资料和出版物;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国防科工局审查并经国家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应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再由社团按其章程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国防科工局和报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国家国防科工局审查并经国家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会计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各项资金接受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年度财务决算和审计报告应报主管单位备案。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国家国防科工局审查同意并报国家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国家国防科工局审查同意,并报国家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国家国防科工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国防科工局和国家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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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郭晓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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