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晓晖;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主营业务:多媒体信息系统系列产品,电信终端设备,通讯终端设备接入设备,电子产品、数码产品、视听产品,液晶监视器、大屏幕液晶拼接系统、监控产品及网络安防系统、音视频图像存储及管理系统、数字标牌及广告信息发布系统、室内外LED显示系统、智能会议屏、投影、电子白板、智能安防设备、智慧教育设备、智慧城市设备、智慧办公系统及终端、智能音箱、智能门及智能锁、摄像头、门磁、烟感、智能开关插座及网络设备、集成电路、玩具、灯具、工艺礼品、文化用品、服装鞋帽、针纺织品的研发、设计、销售及技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生活用品和日用品的销售;计算机网络技术、智能系统技术、电子、通信技术的研发及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电子产品、电器产品的安装、维修、保养及技术支持、技术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国内贸易;经营货物进出口;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一道008号创维大厦A806;截至2021年12月31日,总资产:人民币11,466.80万元;净资产:人民币5,539.64万元;2021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人民币23,741.23万元;净利润:人民币711.82万元(未经审计)。
法定代表人:赵健章;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主营业务:自主移动控制、通信及互联网软件的技术开发和销售;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销售;智能设备的技术开发和销售;系统集成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低速无人驾驶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软件的开发、销售;信息系统设计、集成、技术维护;核心模组设计、研发;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社区松白路创维数字大厦写字楼406;截至2021年12月31日,总资产:人民币21.70万元;净资产:人民币-0.12万元;2021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人民币7.81万元;净利润:人民币-9.12万元(未经审计)。
法定代表人:陈懿林;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主营业务:影视录放设备制造;安防设备制造;安防设备销售;服务消费机器人制造;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物联网应用服务;智能机器人的研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咨询服务;家用电器销售;家用电器研发;电子产品销售;工业设计服务;家居用品销售;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软件开发;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商务信息咨询(不含投资类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人工智能公共数据平台;人工智能基础资源与技术平台;大数据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数据处理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网络技术服务;网络设备销售;移动通信设备销售;通讯设备销售;移动终端设备销售;日用电器修理;家用电器安装服务;广告发布;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国内贸易代理;贸易代理;数字视频监控系统制造;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幻灯及投影设备制造;幻灯及投影设备销售;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销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制造(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日用百货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互联网数据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一道008号 创维大厦A805;截至2021年12月31日,总资产:人民币762.85万元;净资产:人民币625.09万元;2021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人民币154.84万元;净利润:人民币16.27万元(未经审计)。
与创维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企业,均是创维集团有限公司旗下子公司或关联企业,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为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根据其披露的财报数据,2020年其营业收入为人民币400.93亿元,净利润为人民币18.35亿元,总资产人民币536.84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人民币163.10亿元;深圳小湃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玑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及深圳佳电屋电器有限公司是关联自然人控制的企业,其公司现金流充足。以上关联方公司均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能按约定履行责任和义务,不存在无法正常履约的风险。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创维集团有限公司、创维集团科技园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创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遂宁创维电子有限公司、深圳神彩物流有限公司、Winform Inc.、深圳小湃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玑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及深圳佳电屋电器有限公司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1、公司关联租赁均是由关联公司、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房屋租赁主要用于日常生产和办公,租金以市场价格确定。向关联公司租赁设备主要是用于生产产品。公司租赁业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公司的关联租赁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关联租赁业务均根据双方生产经营实际需要进行,平等协商后逐笔签署具体合同,未签订总的关联交易协议,协议的签订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明确、具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1、以上关联租赁业务属于公司正常的业务范围,该交易是公司经营发展所必需的,预计此项关联交易在一定时期内仍将存在。
2、以上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没有损害本公司利益,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不良影响。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公司预计的2022年关联租赁交易事项是公司及子公司因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定价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持续、良性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关联董事在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上已回避表决,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降低资金成本费用,公司在创维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维财务公司”)开立账户,办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存款、、综合授信等金融业务。公司于2021年度与创维财务公司续签了《金融服务协议》,就双方的合作原则、服务内容及定价、交易限额、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的界定及争议的解决途径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有效期为三年。该协议经公司2021年4月15日召开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生效后执行至今。
结合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实际资金情况,预计2022年度及至审议通过下一年度预计方案期间的金融业务开展情况如下:
1、预计2022年公司在创维财务公司每日最高存款限额不超过10亿元,存款利率不低于同期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存款利率;
2、预计2022年创维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不超过15亿元额度,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并在同等条件下不高于同期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的利率;
3、预计2022年创维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包括但不限于、票据承兑、票据贴现、担保、融资租赁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业务),上述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
创维财务公司是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创维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因此公司在创维财务公司办理金融业务构成关联交易。
2022年3月18日,公司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与创维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预计情况的议案》,关联董事赖伟德、刘棠枝、施驰、林劲、张知、应一鸣回避表决,表决结果为: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本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关联交易事项尚须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控股股东创维RGB与其一致行动人创维液晶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人将回避表决。
1、创维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第446号文件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于2013年9月5日取得营业执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
2、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一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四道创维半导体设计大厦东座21楼。
6、注册资本:122,345万元人民币,股东构成:创维集团有限公司出资100,000万元,占比81.736%;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出资20,0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15,267万元,资本公积4,733万元),占比12.479%;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出资10,0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7,078万元,资本公积2,922万元),占比5.785%。
7、经营范围: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以下本外币业务: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
8、截至2021年12月31日,创维财务公司总资产857,357.83万元,2021年度实现营业总收入26,529.44万元,利润总额19,194.75万元,净利润14,391.67万元(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9、创维财务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各项业务均能严格按照内控制度和流程开展,无重大操作风险发生;各项监管指标均符合监管机构的要求;业务运营合法合规,管理制度健全,风险管理有效,与财务报表相关的资金、信贷、稽核、信息管理等方面的风险控制体系未发现存在重大缺陷。公司在创维财务公司的存款安全性和流动性良好,未发生创维财务公司因现金头寸不足而延迟付款的情况,履约能力良好。创维财务公司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结合公司实际资金情况,预计2022年度及至审议通过下一年度预计方案期间的金融业务开展情况如下:
1、预计2022年公司在创维财务公司每日最高存款限额不超过10亿元,存款利率不低于同期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存款利率;
2、预计2022年创维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不超过15亿元额度,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并在同等条件下不高于同期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的利率;
3、预计2022年创维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包括但不限于、票据承兑、票据贴现、担保、融资租赁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业务),上述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
公司与创维财务公司已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关于与创维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公司在创维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减少财务费用,为公司健康发展提供可靠资金支持和畅通的融资渠道。
截至2022年2月28日,公司在创维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为7,909.25万元,余额为0万元。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公司与创维财务公司已发生存、贷等金融业务产生的开票手续费4.41万元。
创维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成立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内容开展存款、等金融业务,定价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与创维财务公司2022年金融业务预计金额是结合公司实际资金情况做出的,预计范围合理,上述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加速资金周转、节约交易成本和费用,提高资金运作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将《关于2022年度与创维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预计情况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对该议案在董事会会议上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创维数字”)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关联方签订委托代建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现将该事项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1、公司全资子公司惠州创维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创维数字”)与公司关联方惠州创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建设发展”)签署《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工程管理合同》”),承接惠州创维数字产业园一期项目的代建工程,项目预计总投资不超过133,800.00万元人民币,惠州建设发展收取项目总决算的4%(即:5,352.00万元)作为代建管理费。
2、惠州建设发展是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创维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本次公司与创维建设发展签订《工程管理合同》为关联交易。
3、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委托代建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董事会审议时关联董事赖伟德、刘棠枝、施驰、林劲、张知、应一鸣回避表决,其余3名董事一致同意此项议案。独立董事就该等事项事先认可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4、本议案与同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关于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中子议案一《与创维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相关企业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关于2022年关联租赁预计情况的议案》中子议案一《与创维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相关企业发生的关联租赁交易预计》预计金额合计超过净资产的5%(按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452,647.74万元计),因此本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与其一致行动人创维液晶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人将回避表决。
5、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经营范围:工程管理服务;物业管理;酒店管理;建筑物清洁服务。房地产开发经营;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停车场服务。
惠州建设发展于2021年10月21日成立,成立时间不足一年,创维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持有其70%股权,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创维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持有其30%股权。其控股股东创维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是创维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创维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于2007年1月。根据创维集团“一三三四”转型发展规划,主要经营商品住宅开发和产业园建设业务等,重点布局于长三角、珠三角、成渝、京津蒙、长江中游五大城市群,目前已在深圳、广州、南京、宁波、滁州、宜春、呼和浩特、武汉、惠州、江门等城市完成布点。
惠州创维建设发展为公司最终控股股东创维集团有限公司(HK00751)同一主体控制下的企业,认定惠州创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惠州建设发展及其控股股东创维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具备完整的公司治理体系和项目管理体制以及丰富的基建项目经营,后续将严格按照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工作,积极营造“高效务实、勤俭节约”作风,用专业的管理体系和高效的执行力度保障项目建设顺利推进。
4、项目投资总额(估算):13.38(亿元)。项目投资包含但不限于勘察、咨询、设计、监理、审图、测绘、检测、规费、工程施工、共用工程分摊费等工程相关所有费用,不含地价、融资成本。最终以甲乙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提供的项目总投资额为准。
1、本项目代建服务费为:建设工程、基建类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的总投资额(此处投资额不包括项目竣工后甲方采购生产设备等投入的资金)的4%(含6%增值税专用);除此之外甲方无需再支付乙方用于该项目上的职工薪酬、员工福利、住宿费、餐饮费、差旅费、办公费、办公场所租金、物业费、押金、手续费及装修费。
2、项目管理服务费按月收取,乙方最晚不迟于每月25日向甲方提交下一月度的项目管理服务费预算,并通过甲方审批。在次月25日后乙方按照甲方当月实际支出的工程款项(计算周期上月25日至当月25日)计算服务费,并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增值税专用,甲方在收到5个工作日内付款至乙方指定账户。
(1)乙方委派至本项目的职员数量、素质,设备、工具的数量、规格、技术条件等未能满足项目管理业务要求或未经甲方同意,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擅自更换经甲方批准的职员、设备、工具。
(2)合同执行期间,乙方派驻本项目的职员综合素质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存在严重失职、以权谋私、舞弊等不尽责行为,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及时更换此类职员或及时更换此类职员但已给甲方造成直接损失。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委派的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同时离开项目现场2个工作日以上;或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委派的职员离开项目现场3个工作日以上。
(5)乙方未能根据项目建设情况,及时、有效协调项目建设各相关单位,导致项目建设的不理想状况发生。诸如:
(6)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将项目规划,勘察、设计管理,招标及采购管理,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管理等项目管理过程中的电子文件及时、定期上传至指定系统,同时将相关纸质文件交指定人员存档。全过程管理资料应及时、定期向甲方汇报。
(1)甲方可按项目管理正常工作服务已支付的报酬费用中的1%至10%的标准从项目管理服务报酬中扣除相应金额作为违约金。即使交纳了违约金,乙方仍应按项目管理合同规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项目管理服务。
(2)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严重违反管理合同,甲方在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的14日后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其实际应得的报酬;同时,甲方有权按项目管理正常工作服务已支付报酬费用的20%处以乙方违约金。
(3)项目建安工程进行过程中,若是由于乙方的违法、违规行为,以致甲方遭受行政处罚时,甲方有权将该行政罚款转嫁至乙方,并处以乙方相当于甲方按项目管理正常工作服务已支付报酬费用的5%作为违约金。
此次交易的定价是严格按市场经济规则进行,定价遵循市场公允价格,不偏离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并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签订合同。
惠州建设发展及其控股股东创维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具有较丰富的基建项目开发管理经验,公司本次委托其代建项目,借助其在建设工业园项目方面的优势,控制项目投资成本,保障项目建设质量,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和提升公司未来持续盈利能力,交易价格严格遵循公平、合理的市场定价原则,对公司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022年年初至2022年2月28日,公司与本公告所述关联方(包含受同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人民币424.96万元,关联租赁总金额为1,067.56万元。
2022年年初至2022年2月28日,公司在创维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余额人民币为7,909.25万元,开票手续费4.41万元。
经过对会议相关资料的认真审阅,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必要的沟通,我们认为:认为惠州建设发展及其控股股东创维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基建项目建设工作的管理能力与经验,公司委托惠州建设发展全面负责本次惠州创维数字产业园一期项目工程建设的建设及管理工作,有利于提高项目的专业度、品质及建设管理效率,降低项目管理成本,进一步推动项目的顺利实施;建设项目代建服务费定价遵循市场化原则,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关于签订委托代建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进行审议确认。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委托代建合同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战略及业务需要,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基于上述,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与关联方签订委托代建合同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优化公司融资结构,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创维数字”)于2022年3月18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及期限的议案》。现根据具体业务需求,拟调整前期部分担保事项,授权管理层在上述担保额度的前提下行使该项担保决策,财务负责人负责签署相关业务合同及法律文件。
本次担保事项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须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票数表决通过。
本次调整后,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总额不超过344,5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6.11%(按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452,647.74万元计)。
公司在2021年4月15日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及期限的议案》,考虑到公司子公司业务实际的需要,为保证担保需求及信息披露的准确性,现拟调整对子公司的担保,具体如下:
1、根据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及期限的议案》,深圳创维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创维数字”)向STRONG Ges.m.b.H(奥地利)、Strong France SARL(法国)、Strong Digital GmbH(德国)三家公司提供合计不超过20,000万元银行授信担保,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增加对Strong ITALIA S.R.L.(意大利)的担保事项。深圳创维数字对STRONG公司担保调整为向STRONG Ges.m.b.H(奥地利)、Strong France SARL(法国)、Strong Digital GmbH(德国)、Strong ITALIA S.R.L.(意大利)(以下简称“STRONG”)四家公司提供合计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银行授信担保。
2、根据子公司担保事项的履行情况,拟调整前期已审议通过的公司对子公司深圳创维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创维数字”)、深圳创维汽车智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智能”)、创维液晶器件(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液晶器件”)、深圳创维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学科技”)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额度和期限,全资子公司深圳创维数字对子公司液晶器件、光学科技、汽车智能、深圳创维数字、深圳创维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慧科技”)、STRONG、Caldero Holdings Limited(以下简称“英国子公司”)、SKW Digital Technology MX, S. de R.L. de C.V.(以下简称“墨西哥子公司”)、SKYBLU TECHNOLOGIES(Pty)LTD(以下简称“南非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额度和期限,具体明细如下:
上表所列额度,为公司根据各子公司情况所预估的最高额度,后期公司可能根据各相关子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在各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上表所列示子公司、已设立的子公司及将来新纳入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之间对担保额度进行调剂使用,但担保总额度不会超过人民币344,500万元(其中,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子公司担保总额为141,000万元)。担保额度在子公司间调剂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3、在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过70%(股东大会审议担保额度时)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
注册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社区松白路创维数字大厦写字楼1501、塘头一号路创维科技工业园研发大楼二、三、四楼及综合大楼一楼
业务范围:开发、生产经营新型平板显示器件、半导体固态照明器件及产品。增加:研发、生产经营移动通信手机、移动通信网络设备(仅限仲恺分公司生产)。增加:计算机、通信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及销售。
业务范围:一般经营项目:光电材料、光电器件、组件及相关产品的研发、销售;光电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自有房屋租赁;国内贸易;货物进出口。许可经营项目:光电材料、光电器件、组件及相关产品的生产。
业务范围:一般经营项目:从事电子产品、电子元件的软、硬件技术开发。增加: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不含分销、国家专营专控商品)。许可经营项目:生产经营汽车电子类产品,包括车载液晶显示器、车载DVD。
业务范围:一般经营项目:开发、研究、经营数字视频广播系统系列产品(含卫星数字电视接收设备);研发、销售多媒体信息系统系列产品及服务;软件研发、销售及服务;集成电路研发、销售及服务;电信终端设备、通讯终端设备接入设备及传输系统的研发和销售;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的研发、销售;汽车电子类产品的研发和销售;汽车电子产品的生产(由分支机构生产);智能系统技术的研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电子、数码、视听产品的设计、销售;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智能应急广播设备及系统、教育设备及系统、无线电发射与接收设备、天线、射频及微波器件、钢结构、通信铁塔、电力铁塔的技术开发、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国内贸易;电子产品、电器产品的安装、维修、保养及技术支持、技术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文化活动策划;生活用品和日用品的销售;经营货物进出口;物业租赁;物业管理。玩具、灯具、礼品、文化用品、服装鞋帽、针纺织品的设计、研发与销售。液晶监视器、大屏幕液晶拼接系统、监控产品及网络安防系统、音视频图像存储及管理系统、数字标牌及广告信息发布系统、室内外LED显示系统、智能会议屏、投影、电子白板、智能安防、智慧教育、智慧城市、智慧办公系统及终端、智能音箱、智能门及智能锁、摄像头、门磁、烟感、智能开关插座及网络产品的研发、销售及技术服务。许可经营项目:生产经营数字视频广播系统系列产品(含卫星数字电视接收设备);生产多媒体信息系统系列产品及服务;软件生产;电信终端设备、通讯终端设备接入设备及传输系统的生产;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的生产;电子、数码、视听产品的生产;智能应急广播设备及系统、教育设备及系统、无线电发射与接收设备、天线、射频及微波器件、钢结构、通信铁塔、电力铁塔的生产、工程承包;机动车停放服务;生产液晶监视器、大屏幕液晶拼接系统、监控产品及网络安防系统、音视频图像存储及管理系统、数字标牌及广告信息发布系统、室内外LED显示系统、智能会议屏、投影、电子白板、智能安防、智慧教育、智慧城市、智慧办公系统及终端、智能音箱、智能门及智能锁、摄像头、门磁、烟感、智能开关插座及网络产品。
业务范围:管理软硬件产品的设计、开发、销售、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经营进出口业务;信息系统设计、集成、运行维护;信息技术咨询;信息安全产品、计算机软件、硬件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销售;显示终端的研发、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建筑智能化工程的咨询、设计和施工;医疗产品的技术研发、销售(不含药品);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
业务范围:通过委托制造商代工方式生产自有STRONG品牌、以及STRONG集团于欧洲区域、中东及非洲获得独家许可的THOMSON品牌,与欧洲、中亚及北非等区域市场销售、分销数字电视系列接收设备、电视及相关电子产品,基于STRONG集团持有产品专利和商标的许可,由各STRONG子公司销售给予运营商、批发客户商或零售渠道商。
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创维数字的全资子公司才智商店持有Strong集团80%股权,自然人Khaled Debs持有Strong集团20%股权,Strong集团持有Strong Ges.m.b.H.(奥地利)100%股权,因公司和Khaled Debs正在洽谈Strong集团剩余20%股权的转让事宜,本次担保事项Khaled Debs将不提供反担保和同比例担保。Khaled Debs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也不存在关联关系。
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创维数字的全资子公司才智商店持有Strong集团80%股权,自然人Khaled Debs持有Strong集团20%股权,Strong集团持有Strong France SARL(法国)100%股权,因公司和Khaled Debs正在洽谈Strong集团剩余20%股权的转让事宜,本次担保事项Khaled Debs将不提供反担保和同比例担保。Khaled Debs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也不存在关联关系。
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创维数字的全资子公司才智商店持有Strong集团80%股权,自然人Khaled Debs持有Strong集团20%股权,Strong集团持有Strong Digital GmbH(德国)100%股权,因公司和Khaled Debs正在洽谈Strong集团剩余20%股权的转让事宜,本次担保事项Khaled Debs将不提供反担保和同比例担保。Khaled Debs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也不存在关联关系。
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创维数字的全资子公司才智商店持有Strong集团80%股权,自然人Khaled Debs持有Strong集团20%股权,Strong集团持有Strong ITALIA S.R.L.(意大利)100%股权,因公司和Khaled Debs正在洽谈Strong集团剩余20%股权的转让事宜,本次担保事项Khaled Debs将不提供反担保和同比例担保。Khaled Debs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也不存在关联关系。
1、担保总额度包括已发生尚在存续期内的担保金额和新增的担保金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间,在总担保额度内可循环使用。
2、担保的具体担保金额和期限将以相关银行核准及相关子公司具体实际签订合同为准。实际发生的担保明细金额和期限等,公司将在后续的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3、为保证担保事项的顺利实施,上述担保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审定的担保总额度范围内行使该项担保决策,财务负责人负责签署相关担保协议,具体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以最终签订的相关文件为准。为控制担保风险上述子公司的所有担保事项需逐一履行并提供等金额及等期限的反担保,并与下属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少数股东共同承担担保责任,公司为上述非全资子公司在向银行申请授信或其他业务需要提供担保时,要求该公司其他股东提供反担保(除Strong集团子公司)。
4、本次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调整及新增担保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方可实施。
本公司为上述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保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规定,且以上被担保的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有绝对的控制权,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同时,以上子公司(除Strong集团子公司)均提供等额等期限的反担保。主要为其生产经营所需,有利于子公司降低融资成本、扩大融资渠道,公司对其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利益。
截至披露日,公司对外担保金额为3,500万元,占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重为0.77%;公司及其子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实际发生的担保金额总计为人民币211,323.8万元,占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重为46.69%。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担保事项,不存在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本次调整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深圳创维数字为子公司提供全部担保的额度不超过344,500万元(含本数),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6.11%(按照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归属上市公司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452,647.74万元计算)。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促进公司业务发展,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可转债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拟使用不超过1.8亿元(含1.8亿元)人民币闲置可转债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913号)核准,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公开发行1,04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格为每张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4,000万元,扣除承销费、保荐费及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871.36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3,128.64万元。公司已于2019年4月19日收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103,128.64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19]000082号《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验证报告》。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专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向社会公开发售1,04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4,000.00万元,扣除承销费、保荐费及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871.36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3,128.64万元。
截至2022年3月15日,募集资金专户累计取得银行利息及支出银行手续费净额9,987.55万元;累计使用募集资金20,883.50万元,其中累计投入募集资金项目20,883.50万元(含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8,148.99万元);本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92,232.69万元。
2019年5月27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可转债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不超过3亿元(含3亿元)人民币闲置可转债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同时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在使用期间内,公司实际使用闲置募集资金11,600.00万元人民币临时补充流动资金。2020年3月6日,公司将上述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提前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将上述募集资金的归还情况通知了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7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提前归还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4)。
2021年3月19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可转债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不超过1.8亿元(含1.8亿元)人民币闲置可转债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同时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在使用期间内,公司实际使用闲置募集资金10,000.00万元人民币临时补充流动资金。2022年3月15日,公司将上述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提前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将上述募集资金的归还情况通知了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提前归还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6)。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同时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8亿元(含1.8亿元),且在使用期限到期后,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使用进度及时、足额分批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使用期限不超过董事会批准之日起12个月。
本次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可转债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是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结合生产经营需求状况进行的。公司拟使用不超过1.8亿元(含1.8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满足业务增长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提升公司经营效益。
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会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2022年3月18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可转债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在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及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8亿元(含1.8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董事会批准之日起12个月。
公司独立董事在审议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可转债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事项后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如下:公司使用发行可转债的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1.8亿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是在遵循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并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提出的,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保证了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未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求》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可转债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此次将部分可转债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满足公司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募集资金违规使用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可转债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可转债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保荐机构认为:创维数字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保荐机构对创维数字实施该事项无异议。
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基于对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为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及优秀员工的积极性,共同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在综合考虑业务发展前景、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未来盈利能力以及近期公司股票在二级市场价格的基础上,计划以自有资金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6元/股。按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2亿元、回购价格上限16元/股测算,预计可回购股数为1,250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18%;按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1亿元、回购价格上限16元/股测算,预计可回购股数为625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59%。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2、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根据本次股份回购进度,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来将拟定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的计划草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未来将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4、本次回购事项存在回购期限内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进而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只能部分实施等不确定性风险。存在因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未能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因股权激励对象或员工持股计划放弃认购或其他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公司将根据回购事项及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为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及优秀员工的积极性,共同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在综合考虑业务发展前景、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未来盈利能力以及近期公司股票在二级市场价格的基础上,计划以自有资金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故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第七条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本次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6元/股,该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不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实际回购价格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内实施了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现金分红、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A股社会公众股份,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按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2亿元、回购价格上限16元/股测算,预计可回购股数为1,250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18%;按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1亿元、回购价格上限16元/股测算,预计可回购股数为625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59%。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内实施了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
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若按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2亿元、回购价格上限16元/股测算,预计可回购股数为1,250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18%。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并全部锁定,预计公司股权情况将发生如下变化:
若按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1亿元、回购价格上限16元/股测算,预计可回购股数为625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59%。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并全部锁定,预计公司股权情况将发生如下变化:
注:鉴于目前公司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处于转股期,上述数据以2022年2月28日的数据预测,且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创维转债”的转股情况,具体股份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的股份数量为准。
(八)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于公司经营、盈利能力、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全体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111.97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人民币45.26亿元,负债总额人民币66.39元,货币资金余额为人民币34.45亿元,2021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08.47亿元。回购上限金额2亿元占公司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比重分别为1.79%、4.42%,占比均较小。公司财务状况良好,公司拥有足够的自有资金支付本次股份回购款。公司管理层认为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盈利能力、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回购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也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
全体董事承诺在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中将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次回购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九)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经公司自查,2021年11月18日,高级管理人员副总经理常宝成先生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份37.00万股,占公司总股份0.03%,常宝成先生的减持行为已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亦不存在违反股东相关承诺的情况。除了高级管理人员副总经理常宝成先生上述减持外,公司董事、其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公司所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尚无股份增减持计划,若未来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及时履行公告程序。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视本次股份回购进度,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来将拟定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及时披露并履行相应的程序。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36个月内将回购股份全部转让给员工,未转让的回购股份应予以注销。若公司回购股份未来拟进行注销,公司将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减资的相关决策及公告程序。
为了保证本次回购股份的顺利实施,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在本次回购公司股份过程中办理回购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回购方案在回购期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时间、价格和数量等;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基于本次回购的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股份回购事项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本次回购的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及优秀员工的积极性,有利于增强公司股票的长期投资价值和投资者的信心,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必要性。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6元/股,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根据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资金状况,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回购股份方案合理、可行。
1、本次回购事项存在回购期限内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进而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只能部分实施等不确定性风险。
2、本次回购事项存在因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因股权激励对象或员工持股计划放弃认购或其他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
3、本次回购存在因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等将导致本计划受到影响的事项发生而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风险。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远期外汇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境外控股子公司拟以合格的境内外商业银行作为交易对手方进行远期外汇交易,2022年度内预计累计交易金额不超过等值人民币10亿元。现公告如下:
公司外币应收账款余额和外币应付账款抵销后,具有一定的外汇风险敞口,公司为了降低汇率波动对利润的影响,使公司及海外控股子公司有效降低及控制财务外汇风险,通过在金融机构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进行汇兑保值,锁定汇兑成本,降低经营风险、规避外汇汇兑损失。公司不做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
1、公司拟开展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是基于正常生产经营的同时,基于业务实际发生为基础,在银行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业务等。
2、公司及境外控股子公司拟以合格的境内外商业银行作为交易对手方进行远期外汇交易,2022年度内预计累计交易金额不超过等值人民币10亿元。
3、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公司除根据与银行签订的协议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外,不需要投入其他资金,该保证金将使用公司的自有资金。缴纳的保证金比例根据与不同银行签订的具体协议确定。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远期外汇交易,所有远期外汇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可以在汇率发生大幅波动时,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的影响,使公司专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但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也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
1、汇率波动风险:在汇率行情变动较大的情况下,银行远期结汇汇率报价可能低于公司对客户报价汇率,使公司无法按照对客户报价汇率进行锁定,造成汇兑损失。
2、内部控制风险:远期外汇交易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由于内控制度不完善而造成风险。
3、客户违约风险:客户应收账款发生逾期,货款无法在预测的回款期内收回,会造成远期结汇延期交割导致公司损失。
4、回款预测风险:进出口部门根据客户订单和预计订单进行回款预测,实际执行过程中,客户可能会调整订单,造成公司回款预测不准,导致远期结汇延期交割风险。
1、公司于2016年12月7日制订了《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对业务操作原则、审批权限和职责范围、内部操作流程、后续管理、信息隔离措施、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等做出明确规定。根据该制度,公司将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专业人员,建立严格的授权和岗位牵制制度,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同时建立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制度,并形成高效的风险处理程序。
2、公司财务部作为外汇远期交易业务的日常主管机构,并设置了相应的专业岗位,由财务总监牵头负责该业务,按照《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业务操作,使得制度能够有效执行。参与远期外汇业务的人员都已充分理解远期外汇业务的特点及风险,严格执行衍生品业务的操作和风险管理制度。
3、严格控制外汇远期交易的资金规模,外汇远期交易必须基于经营部门制订的外币收款及付款计划,严格按照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中规定权限下达操作指令,根据规定进行审批后,方可进行操作。严格禁止任何金额的单向、存在风险敞口的远期外汇交易行为。
4、公司拟进行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行为是以防范和规避汇率风险为目的,公司董事会提出具体的风险控制要求,且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将会定期、不定期对实际交易合约签署及执行情况进行核查。
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远期外汇交易业务进行相应核算和披露。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通过利用合理的金融工具锁定交易成本,有利于降低经营风险。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与日常经营需求紧密相关,并且公司内部建立了相应的内控及监督机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综合考虑国内外经济发展状况和金融趋势、汇率波动预期以及公司的业务规模,同意本议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该所担任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及内控审计相关规则规定,工作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较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如期出具了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意见。基于该所丰富的审计经验和职业素养,能够为公司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公司董事会拟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聘期一年。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费等合计118.72万元。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人数:1481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929人
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7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不存在因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24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纪律处分2次;54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25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纪律处分3次。
项目合伙人:吴萃柿,注册会计师,合伙人,2008年12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5年12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7年7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18年4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思维列控、顶固集创、皮阿诺及泰永长征等多个项目,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签字注册会计师:陈泽丰,注册会计师,2012年开始从事审计业务,至今参与过多家企业改制上市审计、上市公司年度审计等工作,有证券服务业务从业经验,从事证券业务的年限10年,近三年签署创维数字、澳弘电子等项目,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王曙晖,1996年5月成为注册会计师,1994年3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20年10月开始在本所执业,2008年8月开始从事复核工作,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50家次。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审计费用定价原则主要基于专业服务所承担的责任和需投入专业技术的程度,综合考虑参与工作员工的经验和级别相应的收费率以及投入的工作时间等因素定价,2022年度审计费用根据具体工作量及市场价格水平确定其年度审计费用。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能按照202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计划完成审计工作,如期出具了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意见;在执行公司2021年度的各项审计工作中,能够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相关审计意见客观、公正,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审计委员会查阅了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有关资格证照、相关信息和诚信纪录,认可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同意将《关于续聘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就拟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出具了事前审核意见,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就拟续聘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推荐拟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3月22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会议对《关于续聘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尚须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监事会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相关规则规定,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较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如期出具了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及内控报告的审计意见,同意公司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
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5、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营业执业证照,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业务联系人信息和联系方式,拟负责具体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身份证件、执业证照和联系方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2年3月18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定于2022年4月19日(星期二)召开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1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中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现场投票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截至2022年4月13日(星期三)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详细内容及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详见2022年3月22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内容。公司独立董事将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
提案7、8、9、10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创维液晶科技有限公司、关联方赖伟德、刘棠枝、施驰、张知、应一鸣等应回避表决。
上述所有议案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①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单独计票,并根据计票结果进行公开披露。
(2)法人股东持深圳证券代码卡、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3)委托代理人必须持有股东深圳证券代码卡、股东签署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或本人身份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参与网络投票时涉及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4月19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2年4月19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兹委托_____________先生(女士)全权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投票。如无指示,则被委托人可自行决定对该等议案投同意票、反对票或弃权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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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郭晓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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