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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中联重科干混砂浆搅拌站9年 质量缺陷致无法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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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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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中联重科干混砂浆搅拌站9年 质量缺陷致无法生产

  在天津市武清区大碱厂镇长屯村南侧,一家生产预拌商品混凝土及干混砂浆的企业——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2011年9月通过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重科”)购买了一条价值700多万元的干混砂浆搅拌站生产线,试运行灌入的混凝土早已凝结,9年过去筒仓已锈迹斑斑,中联重科年年派人维修依旧无法生产。

  从签订合同至今的9年里,天津遭遇了员工因电动葫芦钢丝绳突然断裂负重伤、赔付员工与中联重科打质量损害赔偿官司、中联重科每年上门维修与协商、至今仍无法启用的过程,已实际投入450多万元的天津多次派代表与中联重科进行协商,最终中联重科提出支付给天津150万元代金券的解决方案,遭到拒绝,双方就此始终无法达成一致。

  干粉砂浆,是指经干燥筛分处理的骨料(如石英砂)、无机胶凝材料(如水泥)和添加剂(如聚合物)等按一定比例进行物理混合而成的一种颗粒状或粉状,以袋装或散装的形式运至工地,加水拌和后即可直接使用的物料。干粉砂浆在建筑业中以薄层发挥粘结、衬垫、防护和装饰作用,建筑和装修工程应用极为广泛。

  商务部商业改革司2007年6月13日网站信息显示,国家六部门联合发布的《商务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全国中心城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全国文明城市等要积极创造条件,分期分批在127个城市开展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工作,天津作为第一批城市被要求,“从2007年9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这一《通知》为干混砂浆在国内的推广打开了政策通道,也让天津看到了市场商机。

  2011年9月,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干混砂浆搅拌站(楼式)的《产品买卖合同》,双方明确约定:筒仓制作、设备安装、设备调试与验收,买卖双方需履行相应的责任。

  基于《产品买卖合同》,双方签订了《“中联”FJL、FJW、FLL系列干混砂浆搅拌设备质量保修条款》,约定设备质量的保修条款,主要用于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使用融资租赁的方式,与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书》,用于购买一条型号为FLL60B的干混砂浆生产线。

  《融资租赁合同书》中约定,天津从2012年7月开始,每月25日分45期支付给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每期16.9万元左右,实际核算表格显示,原本合同金额为700万元的生产线万多元。

  吴国胜站长是天津建设干混砂浆生产线的“老人”,他的主要工作就是让这条生产线年这条干混砂浆生产线自己经手的实际费用列了一个清单,合计投入450多万元。

  在生产设备的质量方面,吴站长说,“几年以来,中联重科就不断有人来修,修来修去,就是修不好。”据他描述,曾经一个号称“中联重科维修水平最高的师傅”到天津厂里找他们老板,说这个(生产)线修不好了,“‘缺东西’,中联重科的头一条干混砂浆生产线就是我们这个,中联重科全国第一条干混砂浆生产线,东西不行。”

  后来,通过他们了解“同行”才知道,“一共卖给了天津市几条线,都不怎么行,别人的都还能干活,这个就完全无法干活。”“同行们”告诉吴站长,这个阶段通过中联重科购买的同类干混砂浆生产线能用,但也经常容易坏。

  吴站长觉得公司的投入与产出不成正比,“干混砂浆生产线第一次生产就无法使用,现在筒里还是九年前的混凝土,都干了,也出不来。”

  天津吴站长介绍,“干混砂浆生产线投了钱没法生产,让人意想不到的事情就发生在身边。”据他回忆,2012年8月,一个薛姓的工人调试维修设备将维修工具放入吊篮时,因中联重科提供的干混砂浆设备电动葫芦钢丝绳突然断裂,致工作中的工人自吊篮摔到离地近20米的地面造成受伤。

  该事故发生后,截至2014年1月30日前,天津分别支付薛姓工人各项费用共计127万多元。2015年开始,天津与中联重科就此费用打官司,2016年9月12日,中联重科不服一审判决,二审开庭,并审理终结。

  2017年2月,中国裁判文书网《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一、被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272552.73元;二、原、被告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27元,由被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案情分析显示,中联重科股份提供的《天津肖庆林干混站货物提升机坠落事故分析报告》对涉案工伤事故发生原因从六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其中前三个方面的原因分析主要是指向原告及其工作人员对涉案干混砂浆生产设备的操作使用存在不当行为,而后三个方面的原因分析则主要指向涉案干混砂浆生产设备本身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涉案干混砂浆生产设备上的提升机未设置导绳器、未设计防坠落装置,导致涉案干混砂浆生产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同时,被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设备技术整改解决方案》中第八项、第十九项也分别涉及对涉案干混砂浆生产设备上钢丝绳牵引点的改进和提升机防坠落装置的增加。

  法院认为,从以上两份证据的提供主题和内容分析,因该两份证据均为被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且内容上均明确指出涉案干混砂浆生产设备在提升机的导绳器和防坠落装置方面存在安全隐患,故依据该两份证据,应认定被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对涉案干混砂浆生产设备存在缺陷这一事实构成自认。

  9年间,中联重科和天津每年都会派代表就这条干混砂浆生产线进行维修、协商等方面的互动,尽管有沟通频繁,但双方解决方案迟迟未能达成一致。

  今年5月,中联重科风控部与天津进行再次协商,愿意支付130万元代金券,并邀请天津前往中联重科进行再次商谈,5月22日,吴站长一行再次到达中联重科,对方又加了20万元代金券,承诺一共要给天津150万元代金券。

  近两年,吴站长接触中联重科的人已经由维修部门变为风险控制部门的人,“5月的协商中,中联重科的代表说,他们一千多万的东西在这放着呢,也有损失。但我们的理由是,这个损失不是我们造成的,从开始建生产线,我们也想用这套设备,但因质量缺陷我们无法使用,总是修,修也修不好。其实,我们的损失更大,核算的450多万元里,主要是有合同和票据的基础设备投入,市场利润还没未计算在内。当初生产线建好了,一吨都没有生产出来,我们也跟合同伙伴终止协议,也非常被动。”

  在与中联重科沟通的几年里,天津其实并没有与之终止合作,吴站长介绍,2015年,天津还一次性购买了中联重科两条混凝土搅拌站生产线以及多台泵车、壁挂车、移动筒仓等,“没有质量问题的,天津都在如期还,一次未曾逾期。”他认为,正是因为有合作,中联重科才想到用“代金券”,“我们公司的诉求是,按照实际花费的金额,最低400万元,对方承诺的与我们差距很大,还是代金券,所以作为天津的代表,是没法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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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电动葫芦导绳器
  • 编辑:郭晓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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