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岁男童独自遛狗致1岁宝宝被咬伤,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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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发生在2019年1月,被侵害人小张即将满1岁,由其奶奶带着在自家门口前玩耍。此时,被告小刘独自牵着自家的黑色罗威纳犬出门,来到小张家门口时,忽然罗威纳犬扑向小张,撕咬其头部和面部,致其受伤严重。
事发后,小张被送往市级医院住院治疗,一周后又转至省会医院住院治疗。同年2月出院,8月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小张所受伤构成八级伤残。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禁止非法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被告大刘(小刘的父亲)饲养的犬只被小刘擅自牵出,在此期间该狗已脱离大刘的管理范围,遛狗期间的管理人为小刘,小刘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被害人受到严重损害,小刘在没有证据证明已经尽到管理职责和小张的损害是自身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应当对小张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官寄语
此案让人联想起今年8月发生的老人被狗绳绊倒身亡事件。因为对饲养动物的管理不善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不少饲养人或管理人都为此付出了相当的代价,教训十分深刻。
特别是未成年人对很多事情的危险性缺乏充分的估计,在没有监护人的监护下,无法充分管理好动物,不仅可能会给他人造成伤害,也会让自己追悔莫及,更应引起重视和警惕。
由此可知,我们不能仅仅把宠物当做观赏、陪伴、心灵的慰藉,更要担负起相应责任,不能为“一己私欲”让悲剧再次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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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郭晓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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