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医保卡使用有新规
注意!医保卡使用有新规
国家医疗保障局日前公布《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月1日起施行,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药店购药需“人证相符”。
《办法》提出,“定点零售药店”在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等服务时,要严格核查参保人员的有效身份凭证,防止有人“假冒”。也就是说,以后, 参保人员去定点零售药店买药时,需要做到“人证相符”,医保卡的信息要与出示的身份证一致。
定点医药机构是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院)和定点零售药店(定点药店)的统称,简称“两定”机构;指的是与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院和药店。 对于参保人来说,一般情况下,只有在“两定”医药机构里看病、买药,才能获得医保报销。
定点零售药店要严格执行医保支付政策
《办法》明确,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严格执行医保支付政策。鼓励在医保部门规定的平台上采购药品,并真实记录“进、销、存”情况。定点零售药店要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遵守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药品价格政策。医保经办机构将依法依规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药品费用。参保人员应凭本人参保有效身份凭证,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不得出租(借)本人有效身份凭证给他人,不得套取医疗保障基金。在非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药品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定点零售药店必须核对参保人员有效身份凭证《办法》明确,定点零售药店在提供药品等服务时,必须核对参保人员有效身份凭证,做到人证相符。特殊情况下为他人代购药品的应出示本人和被代购人的有效证件。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药品费用直接结算单据和相关资料,参保人员或购药人应在购药清单上签字确认。凭外配处方购药的,应核验处方使用人与参保人员身份是否一致。这也意味着“购药人需要做到人证相符,进行严格核实才能购药,一旦工作人员发现人脸与相关资料不匹配,就不能使用他人医保卡购药”。
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
《办法》明确,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凭处方销售医保目录内处方药,药师应当对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调剂配发药品。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章。定点零售药店可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电子外配处方销售药品。
医保经办部门将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稽查审核
《办法》规定,医保经办机构将加强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管理,通过智能审核、实时监控、现场检查等方式及时审核医保药品费用。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稽查审核,按医保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向定点零售药店拨付医保费用。原则上,应当在定点零售药店申报后30个工作日内拨付符合规定的医保费用。定点零售药店经审查核实的违规医保费用,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来源:新闻晨报、国家医疗保障局官网
综合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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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郭晓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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