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吵架致劝架人受伤,咋判?
全文共1055字,阅读大约需要3分30秒。
上海长宁法院近日公布的一起案件引发关注。案件中,时年62岁的金阿姨在上海市长宁区某小区口, 路遇“85后”小夫妻吵架。在上前劝架时,被冲突激烈的小夫妻撞倒受伤,致腰椎骨折。长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夫妻在公共场合争吵,导致劝架者受伤,存在过错,应承担全部责任。小夫妻应赔偿金阿姨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5万余元。
夫妻大打出手致劝架人受伤
事发当日傍晚10时许,金阿姨在经过长宁区一小区路口时,看到一年轻女子坐在小区便利店里面哭泣。这个姑娘就是小婷,小婷告诉金阿姨,她的丈夫小亮打她。此时,小亮就站在门外,旁边还有民警等人试图调解。在众人面前,愤怒的小两口仍争执不休。
热心的金阿姨也加入了劝架的队伍中。在争执过程中,小亮试图拉着小婷回家,但小婷坐在地上不肯回去。眼看着小亮试图硬拖着小婷衣服起来,金阿姨赶忙上去劝阻。争执中,小亮没能拽起坐在地上的小婷,反而是反手撞倒了金阿姨。被撞倒的金阿姨背部着地躺在了地上,当场动不了了。
众人连忙叫救护车将金阿姨送至医院。被救护车送到医院后,经医生诊断,金阿姨第一腰椎压缩性骨折。
伤者构成10级伤残
让金阿姨伤心的是,尽管她因劝架受伤,但事发后,导致她受伤的小夫妻均未对她的伤情有所表示。伤心之下,金阿姨选择报警,为自己维权。
小夫妻向派出所民警承认,他们并不认识金阿姨,金阿姨确系在他们吵架过程中受伤。
根据司法鉴定结果,金阿姨此次受伤构成10级伤残。事后,金阿姨向长宁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婷、小亮共同赔偿其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共计17万余元。
法院:小夫妻应负全责
长宁区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法人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本案系小亮、小婷两被告因家庭琐事争吵所引发,且两被告又持续在公众场合发生争执并互相拉扯推搡。金阿姨与两被告素不相识,其对双方进行劝解的行为是善意的维护公序良俗的正当行为。
然在原告试图劝架的过程中,两被告均未保持冷静克制的态度,反而继续争执撕扯,在此过程中导致在旁的原告受伤,存在过错,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经法院审核,小亮、小婷应按照100%的赔偿比例,赔偿金阿姨合理损失153051.01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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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郭晓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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