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遭遇车祸半年后患病身亡,肇事者还该“担责”吗?
日前,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19年5月13日傍晚,许某驾驶车辆不慎跟行人叶老太发生刮擦,叶老太被送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多处骨折,26天后出院。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 许某负主要责任,叶老太负次要责任。
同年10月9日,叶老太再次住院治疗,被诊断为急性白血病、脓毒血症、肺部感染等。 15天后,叶老太病情恶化亡故。
叶老太家属悲痛之余认为,如果不是这场车祸,老人就算是患病也不会那么快撒手而去,许某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要求许某为老人的身亡担责。
同年10月25日,交警部门委托浙江某司法鉴定所对叶老太的死亡原因及与交通事故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评定意见为, 叶老太死亡原因系急性白血病发作致多脏器功能急剧衰竭所致,涉案交通事故损失是远期死亡事件发生的次要促进因素。据此建议死亡与交通事故损失的因果关系参与度为15%至25%。
今年2月,叶老太家属将许某及其车辆投保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两被告赔偿叶老太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计35.77万元。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叶老太死亡的主要因素系其自身疾病,对叶老太因事故发生的各种损失按照鉴定意见适用20%参与度计算。
叶老太家属认为,叶老太第一次住院检查未发现患有急性白血病,第二次住院的出院记录也仅记载“考虑急性白血病”,在病理分析上不完善,仅能证实急性白血病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对于他们的损失不应当考虑参与度。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从上述法律规定的精神可以看出,行为人仅对自身的过错造成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受害人受到的同一损害后果,应找出造成该损害后果不同原因,具体分析各原因对于该损害后果的发生所具有的作用力。
根据涉案司法鉴定意见分析可见,受害人叶老太死亡的原因力有两个,一个是急性白血病, 另一个是交通事故导致的单纯性多发骨折,后者对死亡结果仅起到次要、促进作用,系次要原因力。综上,法院采纳鉴定意见关于参与度的建议,同时结合被告保险公司的意见,对受害人的第二次住院医疗费、第二次住院期间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适用 20%的参与度。
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叶老太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许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据此确定由许某负担9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受害人自负。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酌情确定为9000元。
故法院最后作出判决,车辆投保公司和许某各需赔付叶老太家属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11.8万余元和3000余元,驳回叶老太家属其他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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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郭晓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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