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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年报中的基础信息表填表重要事项及表间勾稽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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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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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年报中的基础信息表填表重要事项及表间勾稽关系

  2019年修订的企业所得税A类年度纳税申报表结构由封面、基础信息表、填报表单和36张主附表组成。本篇内容重点介绍基础信息表的填报注意事项及与其他表单之间的勾稽关系。

  《基础信息表》(A000000)是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或者报告与确定应纳税额相关的信息。本表包括基本经营情况、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三部分内容。在电子税务局填报《基础信息表》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及表间勾稽关系。

  1.“101纳税申报企业类型”:主要区分纳税人是否属于跨地区经营企业及总分机构类型。电子税务局中的本项目为自动调取纳税人在税务系统中已经备案的汇总纳税相关信息,本项不可修改。纳税人如果发现类型信息与实际不符,需要先在电子税务局提交“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变更相关汇总纳税信息。

  2.“102分支机构就地纳税比例(%)”:当101项的类型为“311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纳税)”时,本项自动调取税务系统中的已备案的就地缴纳比例。其他类型时默认为空。

  3.“103资产总额(填写平均值,单位:万元)”:本项作为判定纳税人是否具备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相关指标。

  (3)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

  4.“104从业人数”:与103项类似,本项作为判定纳税人是否具备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相关指标。

  (2)本项是计算值,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3)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

  (4)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不仅是工资表上的职工人数,而是企业当年度全部的用工人规模的反映。建筑劳务企业临时用工和劳务派遣用工人数较多,填报此项一定要正确计算填报。

  5.“105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填写代码)”:本项是调取税务系统中的税务登记信息“国民经济行业”,纳税人如果发现类型信息与实际不符,需要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及时变更相关信息。

  (1)行业代码,严格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4754—2017)列示的所属行业明细代码填报;

  (2)行业明细代码与纳税调整表、税收优惠表相关联,如果带出信息与实际不符,又没有及时更正信息,会影响上述表单的正确填报。

  6.“106 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本项目的判断应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产业,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禁止类产业为参照依据。错选无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

  本项目选择“是”的情形,仅适用于对于已执行新会计准则以及《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36号)规定格式编制财务报表的纳税人。

  (2)如果勾选“是”,主表第10行“营业利润”不执行“第10行=第1-2-3-4-5-6-7+8+9行”的表内关系,需要手工按照《利润表》“营业利润”的数据进行填列。

  (3)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制度、政府会计制度等财务报表类型的纳税人该项目应该选择“否”。

  1.“201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发生有关事项的必须选择“是”,本行选择“是”的,填报表单自动选择《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

  3. “203选择采用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发生有关事项的必须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或“不分国(地区)不分项”。

  (3)根据财税〔2017〕84号,上述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以后四个年度处理方式不可变更。

  8.“209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类型”:只有当纳税人填报了“208项”中“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中明细代码时,才允许填写209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类型。

  9.“210科技型中小企业”:纳税人根据申报所属期年度和申报所属期下一年度取得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情况。若纳税人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之间取得入库编号,将“编号”及“入库时间”分别填入“210-1”和“210-2”项目中;若纳税人在2020年1月1日至2019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日之间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将“编号”及“入库时间”分别填入“210-3”和“210-4”项目中。纳税人符合上述填报要求的,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应填报本项。注:若纳税人2019年内取得编号,2020年在汇算清缴期间没有重新取得编号,则只需要填报“210-1”和“210-2”项。

  10.“211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所属期年度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纳税人根据申报所属期年度拥有的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情况。如:纳税人2016年10月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3年,2019年再次参加认定并于2019年11月取得新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纳税人在进行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应将两个证书的“编号”及“发证时间”分别填入“211-1”“211-2”“211-3”“211-4”项目中。纳税人符合上述填报要求的,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应填报本项。

  12.“213重组交易类型”和“214重组当事方类型”:填报“212重组事项税务处理方式”的纳税人,应当同时填报“213重组交易类型”和“214重组当事方类型”(类型为法律形式改变的无须填报214项)。纳税人根据重组情况从《代码表》中选择相应代码分别填入对应项目中。

  13.“215政策性搬迁开始时间”:纳税人发生政策性搬迁事项且申报所属期年度处在搬迁期内的,填报政策性搬迁开始的时间。

  14.“216发生政策性搬迁且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年度”:纳税人的申报所属期年度处于政策性搬迁期内,且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选择“是”。

  15.“217政策性搬迁损失分期扣除年度”:纳税人发生政策性搬迁事项出现搬迁损失,选择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的,且申报所属期年度处在分期扣除期间的,选择“是”。

  1.纳税人填报本企业投资比例位列前10位的股东情况。纳税人股东数量超过10位的,应将其余股东有关数据合计后填入“其余股东合计”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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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郭晓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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