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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贝电气(603320):“迪贝转债”回售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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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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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贝电气(603320):“迪贝转债”回售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22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根据《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迪贝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现将“迪贝转债”回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附加条款回售具体情况如下: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根据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法,“迪贝转债”第三年的票面利率1.20%,计算天数为299天(自2021年10月23日至2022年8月18日),利息为100×1.2% ×299/365=0.98元/张,即回售价格为100.98元/张。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变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后 20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1次回售的权利,有关回售提示性公告至少发布3次。其中,在回售实施前、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1次,在回售实施期间至少发布1次,余下1次回售提示性公告的发布时间视需要而定。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已于2022年8月13日、2022年8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披露媒体发布了《关于“迪贝转债”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43)、《关于“迪贝转债”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44)。

  行使回售权的可转债持有人应在回售申报期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

  本公司将按前款规定的价格买回要求回售的“迪贝转债”,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回售资金的发放日为2022年8月29日。

  “迪贝转债”在回售期间将继续交易,但停止转股。在同一交易日内,若“迪贝转债”持有人同时发出转债卖出指令和回售指令,系统将优先处理卖出指令。回售期内,如回售导致可转换公司债券流通面值总额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可转债仍将继续交易,待回售期结束后,本公司将披露相关公告,在公告三个交易日后“迪贝转债”将停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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