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最近一年回复的涉税问题汇编
1、你好,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问取得的退税款,在现金流量表是放在收到的税费返还,还是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谢谢
答:财政部会计司网站发布的现金流量表准则相关实施问答和小企业会计准则相关实施问答已答复此问题,即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等规定收到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相关现金流量,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财会〔2006〕3号)有关规定进行列示,企业收到留抵退税款项产生的现金流量,属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将收到的留抵退税款项有关现金流量在“收到的税费返还”项目列示;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等规定收到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相关现金流量,应当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进行列示,企业收到留抵退税款项产生的现金流量,属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将收到的留抵退税款项有关现金流量在“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列示。
2、您好,我司于2022年5月24日申请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现已收到该笔退款,请问申请及收到该笔税款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谢谢。
答:2022年6月24日,财政部会计司网站“政策解读”栏目发布《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明确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时,按税务机关核准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在实际收到留抵退税款项时,按收到留抵退税款项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
3、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四、附 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按本规定执行。请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都包括哪些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也包括在内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五十条,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属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4、广东省自2021年12月成为全电试点地区,现在企业已经在针对全电进行系统改造。目前想问的是,关于电子的档案保管问题。根据财会【2020】6号,第三条,要求能够按照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格式输出电子会计凭证及元数据,请问,“规定格式”是怎样的格式,有没有范本可以参考?是以PDF还是照片,或者是简化以EXCEL统计电子的所有信息?
5、您好,请问一下应交增值税下设进项税、销项税、转出进项税等专栏(科目)是否需要按月结转?如果按月不需要结转,年末需要结转吗?
答: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中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等专栏,这些专栏分别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借方或者贷方,例如“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为“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贷方专栏,只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贷方记录,不涉及结转。
6、1.若本月无销项税额(无应纳税额),但是有可抵扣进项税额时,此时是否需要进行加计抵减的计提,如需要,如何进行账务处理。2.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是否只在实际抵扣应纳税额时,才进行账务处理计入“其他收益”?3.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是否需要每月根据可抵扣进项税额进行每月计提(无论是否应纳税额是否为零),如需要如何进行账务处理?4.若加计抵减需要每月计提,那若政策结束时,存在的未抵扣加计税额如何冲销?问题如上,请您帮忙回复,谢谢。
答:企业应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7、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不动产销售合同,但尚未交房尚未确认收入,其缴纳的印花税是否可以计入“合同取得成本”,待最终确认收入时再由“合同取得成本”转入税金及附加?
答: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进行判断和会计处理。
8、您好,请问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应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哪个科目?谢谢!
答:企业应当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官网“企业会计准则”栏目发布的相关实施问答进行会计处理,对于小微企业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其他收益”科目。
9、福利企业享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持续稳定,属于定额定量的政府补助,但是否属于与公司正常业务相关的政府补助?怎么判断与公司正常业务的相关性?
答: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中政府补助的定义和特征,根据交易事项的实质判断是否属于政府补助,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根据该准则等相关规定,通常情况下,若政府补助补偿的成本费用是营业利润之中的项目,或该补助与日常销售等经营行为密切相关(如增值税即征即退等),则认为该政府补助与日常活动相关。
10、我公司购进货物并取得增值税专用抵扣后又发生退货,退货后对方开具了红字的增值税专用给我公司。问:我公司收到红字增值税专用的增值税账务处理是作为进项税转出处理还是作为进项税红字处理?
答:企业应当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中关于“进项税额抵扣情况发生改变的账务处理”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11、问:我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纳人,享受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半征收的政策。会计账务处理是先全额计提再将减免的税款转入其他收益,还是直接按减半后的金额计提?
答:根据您所提供的背景信息,对于当期直接减半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可根据实际缴纳金额进行账务处理。对于当期计提后减免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应当冲减相关费用或计入当期损益。
本答复仅适用于该问题所提供情形下的会计处理。其他类似问题仍需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具体判断和会计处理,不宜简单直接适用。
答:针对您所提问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财会〔2006〕3号)第十条等有关规定,企业支付的工会经费,应在“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项目中列示。
13、按照财政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规定,购进货物已经认证抵扣的进项税额次月冲红退款进项税额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是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还是直接冲减进项税处理?是:错:银行存款 贷:库存商品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还是:错:银行存款 贷:库存商品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答:针对您背景中所提问题,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有关规定,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等,原已计入进项税额或待抵扣进项税额,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应付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或“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财会〔2006〕3号)第十条等有关规定,企业代扣代缴的员工个人所得税应列示在“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项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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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郭晓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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