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推动河长制立法 以“河长制”促“河长治”
9月27日,在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重庆市河长制条例(草案)》首次提请大会审议。
市人大农委主任委员张敏就条例草案作说明时表示,为了深入推进河长制,全面提升河流管理保护水平,切实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实现“有章可循”到“有法可依”的转变,以“河长制”促“河长治”,制定《重庆市河长制条例》十分必要。
实现“有章可循”到“有法可依”
重庆境内水系发达、河流众多,共有河流5300余条,湖泊、水库3000余座。
张敏介绍,重庆是长江上游生态屏障的最后一道关口,三峡库区是全国最大的淡水资源储备库,维系着全国35%淡水资源涵养和长江中下游3亿多人饮水安全。
因此,保护好三峡库区和长江母亲河,是中央交给重庆的重大政治任务,事关重庆长远发展,事关国家发展全局,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使命。
到2017年底,重庆已全面建立了河长制,设置市级河长21名、各级河长1.75万余名。
党的十九大以来,重庆市级河长巡河187人次,带动各级河长累计巡河197万余人次,发布1号和2号市级总河长令,开展河道“清四乱”、水污染防治、餐饮船舶整治、黑臭水体整治等一系列专项行动,河长制由全面建立向全面见效转变。
2019年,纳入国家考核的42个断面水质优良比例由2016年的88.1%提升到97.6%,在国家“水十条”水环境质量考核中重庆排名全国首位。
河长制是一项管长远的制度安排。目前,已有6个省对河长制进行专门立法,10个省市在《河道管理条例》等法规中专章立法。
张敏表示,为了深入推进河长制,全面提升河流管理保护水平,切实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实现“有章可循”到“有法可依”的转变,以“河长制”促“河长治”,制定《重庆市河长制条例》十分必要。
处理好河长制与行政管理体制的关系
该条例立法工作于2018年初启动,经历了立法调研、学习借鉴外省市立法经验以及深入研究河长制理论、体制机制和重要问题。
通过上述工作,明确了此次立法的思路。
张敏介绍,一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中央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决策部署,加强生态河流建设,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
二是处理好河长制与行政管理体制的关系,河长制是领导制度、责任制度,是对政府及有关部门河流管理保护体制机制的完善,而不是替代,要有利于推动政府及有关部门更好地依法履行河流管理保护职责;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着力完善复杂的河路管理保护体制机制,着力解决治水难题。
此次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共六章三十五条。在组织体系上,设立了第四级河长——村(社区)级河长,着有利于解决河流管理保护“最后一公里”问题。
一河一策方案应当征求人民群众意见
一河一策方案是河长管河治河的重要依据,也是河长制发挥实效的重要基础。
草案明确了一河一策方案由河长制责任单位按照河长办公室统筹分工进行编制,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的原则。
此外,还规定了征求意见、河长审查、政府批准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等程序。草案明确,一河一策方案应当征求人民群众、专家、河长制责任单位、河长办公室、流经地人民政府的意见,经河长审查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关于河长令,草案规定市、区县(自治县)总河长可以签发总河长令,部署河长制重点工作,解决河流管理保护中的全域性、流域性的重大问题。
草案建立了跨界河流联防联控机制,并对跨省界河流联防联控提出了要求;还对河长、河长办公室、河长制责任单位的问责和责任追究作出了规定。
在奖励机制方面,草案明确,河长制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由市、区县(自治县)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陈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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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郭晓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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