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家庭付出较多的妇女离婚时是否可以多分财产?
南川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近日,南川法院调解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法院在组织双方当事人对离婚财产分割的调解过程中,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女方给予一定法律倾斜保护,切实保护了在婚姻关系中对家庭付出较多的一方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尹某(男方)与周某(女方)系中学同学,于1988年经同村村民介绍恋爱,1989年2月28日在原南川县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0年9月26日生育一子尹某某,现已成年。婚后,双方与尹某父母在三泉村共同居住,同时尹某与周某在南川区购买房屋一套,现已被拆迁。
因尹某在外教书,周某长期在家务农,操持家务,双方缺乏沟通交流,周某怀疑尹某在外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由此,夫妻双方常发生矛盾,尹某曾于2020年2月27日向南川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南川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搞好夫妻关系,尹某于2021年5月13日再次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该院,要求与周某离婚。
法院在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考虑到周某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长期操持家庭、抚育子女、照顾老人,付出较多,对家庭贡献较大;尹某长期在外工作对家庭照顾较少,且有固定收入,且已年至中年,周某长期在家务农,没有固定收入,再就业机会较小,经济压力较大。
因此法院在调解双方进行财产分割时,适当倾斜保护处于女方周某,促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进行了分割,尹某还一次性支付周某现金200000元,并负责每年继续承担周某享有的平安悦享两全保险和平安e生保费用直至合同10年期满。
法官说法
在日常婚姻家庭关系中,有许多女性出于照顾家庭或协助另一方工作等原因选择牺牲自己的事业在家抚养子女、照顾老人。但出现婚姻纠纷时,女方会因没有给家庭带来直接的经济收入导致其在婚姻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进行财产分割时,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在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基础上,结合公平原则进行裁判,保障弱势方的合法权益。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审判,更有利于帮助公民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和社会评价准则,形成良好的社会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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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郭晓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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