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家电下乡诈骗4名被告人获刑罚
近日,井陉县人民法院连续审理4起利用家电下乡补贴政策,虚报冒领国家补贴资金的诈骗案件,涉案的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罪刑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份至2013年12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王某、许某、吕某在分别担任由井陉县商务局审批的省家电下乡备案销售网点法人代表和负责人期间,受财政部门的委托,对购买其家电下乡产品农户的真实身份进行核实、初审,并对符合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农户直接先行垫付家电下乡补贴。该4人采取利用符合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农户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等申报补贴的资料,重复使用、虚报农户,购买一台多申报为几台、购买价格低的家电下乡产品申报为价格高的家电下乡的产品,还采取通过熟人借用农户的户口本、身份证等证件,冒用农户身份信息等资料,虚构这些农户在本店购买了家电下乡产品,虚列销售家电下乡产品的种类、数量和销售金额,骗取国家家电下乡补贴资金,据为己有,用于商店日常经营。经审核,李某、王某、许某、吕某4名被告人骗取国家家电下乡补贴资金金额分别为77477.48元、75036.83元、83132.10元、61019.8元。案发后,李某等4名被告人均已全部退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王某、许某、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家电下乡补贴政策,采用虚构向农户销售家电下乡产品事实的手段,虚报冒领国家家电下乡补贴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4人均自愿认罪,态度较好,无前科,其中许某为自首,且已退缴全部赃款,积极缴纳罚金,接受处罚,确有悔罪表现,考虑被告人所在社区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近日,该院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分别作出判决:各判处李某、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分处罚金3万元;判处许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吕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5万元。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一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本案中,李某、王某、许某、吕某4名被告人骗取国家家电下乡补贴资金金额分别为77477.48元、75036.83元、83132.10元、61019.8元,均属于“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情形,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鉴于4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无前科,且已退缴全部赃款,积极缴纳罚金,其中许某为自首,法院遂从轻对他们作出了上述判决。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商家,做生意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讲究信誉,合法经营,这是兴商发达之本。前几年国家实施家电下乡补贴政策,本来是一项优惠农民的好政策,可有的商家却钻国家政策的空子,从中投机取利,大量虚报冒领补贴资金。这种诈骗行为,不仅破坏了国家惠民政策实施,败坏了政府在群众中的公信力,而且也丧失了商家自身信誉,并走上犯罪道路,受到法律的惩处。
- 标签:家电下乡诈骗案例
- 编辑:郭晓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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