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股看台|力帆股份司法重整获受理 股票25日起变“*ST力帆”
力帆系企业有望凤凰涅槃,获得新生。
8月23日晚间,力帆股份(601777)公告,公司于8月21 日收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编号为“(2020)渝 05 破申 327 号”的《民事裁定书》及“(2020)渝 05 破 193 号” 《决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重庆嘉利建桥灯具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清算组担任力帆股份管理人。
该法院认为,力帆股份公司注册登记机关为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集中管辖部分破产案件的批复》(法〔2019〕285 号)规定,本院管辖全市区、县级以上(含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据此,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本案申请人嘉利公司对被申请人力帆股份公司享有合法到期债权,被申请人力帆股份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因此,申请人嘉利公司有权申请力帆股份公司破产重整。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本案中,从查明的事实看,力帆股份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当前货币资金 4300 万元,到期债务 11.96 亿元,其他财产流动性差、无法变现,依法应予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因此,力帆股份公司具有破产原因。
因力帆股份公司具有破产原因,如不及时拯救,会给债权人、股东、员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带来重大损失,其重整具有必要性。力帆股份公司从事汽车及摩通行业多年,拥有较为齐备的生产资质和成熟的生产技术,建立了较为完整的产业链体系,销售渠道众多,具备重整价值,其拟通过股权重组、债务重组、资产重组、运营重组的方式实现重整,该重整预案具有可行性。
力帆股份公告,公司股票将于8月24日开市起停牌一天,于8月25日起复牌交易。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于8月25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改为“*ST力帆”,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8月21日,力帆股份报收4.37元,涨1.86%,换手率1.00%。
同时被法院裁定受理司法重整的还包括力帆股份10家全资子公司,分别是力帆乘用车、力帆汽车销售、力帆进出口、摩托车发动机公司、汽车发动机公司、力帆内燃机、无线绿洲、移峰能源、速骓外贸、力帆喜生活;以及参股公司力帆财务公司。
根据法院公告,债权申报期限为从法院公告之日(2020年8月21日)起至9月30日前,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10月13日9时30分始采取网络方式召开。
此前的8月11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力帆股份控股股东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的司法重整申请。
·重庆商报首席记者 刘勇 杨爽
- 标签:中国国歌歌词
- 编辑:郭晓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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