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家电下乡 四名被告获刑罚
本报讯(记者任利 通讯员李忠勇 郝学廷)9月18日,记者从井陉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连续审理4起利用家电下乡补贴政策,虚报冒领国家补贴资金的案件,并对涉案的4名被告人依法作出了判决。4名被告人利用国家关于家电产品下乡补贴的优惠政策,虚报农民购买家电信息,共骗取家电下乡补贴资金近30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份至2013年12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王某、许某、吕某在分别担任由井陉县商务局审批的河北省家电下乡备案销售网点法人代表和负责人期间,受财政部门的委托,对购买其家电下乡产品农户的真实身份进行核实、初审,并对符合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农户直接先行垫付家电下乡补贴。
该4人利用财政部门委托其按销售金额的13%先行垫付家电下乡补贴的便利,采取利用符合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农户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等申报补贴的资料,重复使用、虚报农户,购买一台多申报为几台、购买价格低的家电下乡产品申报为价格高的家电下乡的产品,还采取通过熟人借用农户的户口本、身份证等证件,冒用农户身份信息等资料,虚构这些农户在本店购买了家电下乡产品,虚列销售家电下乡产品的种类、数量和销售金额,骗取国家家电下乡补贴资金,据为己有,用于商店日常经营。
经审核,4名被告人骗取国家家电下乡补贴资金金额分别为:李某77477.48元、王某75036.83元、许某83132.10元、吕某61019.8元。案发后,均已全部退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王某、许某、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家电下乡补贴政策,采用虚构向农户销售家电下乡产品事实的手段,虚报冒领国家家电下乡补贴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4人均自愿认罪,态度较好,无前科(其中许某为自首),且已退缴全部赃款,积极缴纳罚金,接受处罚,确有悔罪表现,考虑被告人所在社区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近日,该院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分别作出判决:各判处李某、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许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吕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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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郭晓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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